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发布时间:2009-09-02

 

案情:

    19961月,赵某(男)与钱某(女)相识并相恋。经过8年的爱情长跑,二人于20042月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赵甲。婚后,二人相互扶持、恩恩爱爱、家庭和睦、外人称羡。20051月,二人经过努力,在市区开办了一家桑拿休闲会所,但不久赵某就与会所的一名女服务员孙某关系暧昧、暗度陈仓。钱某发觉此事后,遂与赵某理论,二人渐有争吵,夫妻感情受到影响。虽然如此,钱某仍在生活上关心、照顾赵某。20058月,赵某向钱某认错。但20059月,赵某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钱某离婚。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2、赵甲由赵某抚养,抚养费由赵某自行承担;

    3、夫妻共同财产归钱某所有;

    43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责清偿。

    赵某起诉后,仍然与钱某在一起生活。钱某答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愿给赵某改过自新的机会,且考虑到孩子的成长,坚决不同意离婚。

判决结果:

    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不准双方离婚。

判决依据:

    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准予离婚的条件和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中还列举了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六种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司法解释中明确列举了经调解无效可判准离婚的14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有这些,是我们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重要依据和参考,但具体到个案中,还应当结合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审查判断。

    就本案来说,赵某与钱某之间的夫妻感情显然尚未完全破裂,表现在:(1)二人系自由恋爱而成的婚姻,而非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且二人经过了8年的爱情长跑方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前感情基础牢固;(2)婚后,二人相互扶持、恩恩爱爱、家庭和睦、外人称羡,可见二人婚后感情亦非常融洽;(3)赵某起诉离婚的原因仅为其与会所的服务员孙某关系暧昧、暗度陈仓,此种行为仅为贪图一时快乐,与婚外嫖娼无异,与婚外同居、婚外通奸的那种稳定的婚外性关系不同,尚不能导致夫妻关系的完全破裂;(4)赵某曾向钱某认错,钱某也表示愿给赵某改过自新的机会,由此可见,二人尚有和好可能。因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实所应当,较好地掌握了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赵某的情形尚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故不能据此判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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