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是否应当准予离婚?
发布时间:2009-08-29

案情:

    许某(男)系某公司销售人员,白某(女)系某中学教师,二人经自由恋爱,于200111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生育一子许甲。

    200210月,许某升任公司销售经理,遂开始在全国各地来回奔波,不久,公司为许某配备了一名经理助理胡某(女)。胡某系大学毕业生,年轻貌美,聪明好学,经常向许某请教技术和销售上的问题。许某对胡某也格外关心,下班后常约她出去吃饭、看电影,并多次带胡某外出参加全国各地的展销会、交易会,并借机旅游,两人的关系日渐亲密,以致多次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许某有了新欢以后,经常深夜不归,制造家庭矛盾,打骂白某,逼白某离婚。

    20041月,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白某离婚(并趁白某不在家的时候转移了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2、许甲由白某抚养;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白某认为二人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很好,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要求法院惩罚许某和胡某的不道德行为。

裁判结果:

    诉讼过程中,法院及有关部门做了胡某的思想工作,对其进行了耐心的、卓有成效的批评教育,胡某逐渐意识到自己的不道德行为对自己、对他人家庭、对社会所带来的危害后果,遂决定洗心革面、痛改前非,和许某一刀两断。胡某退出后,法院又做了许某的思想工作,白某亦带着儿子多次探望许某,表示对许某的谅解,请许某回家。许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愧悔交加,到法院撤回了离婚之诉,并把私自转移的财物运回家中。随后,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予许某撤诉。

裁判依据:

    我国《婚姻法》对于当事人的离婚诉求,采取了“调解优先”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离婚请求,应当先行调解。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法律对婚姻是采取保护主义态度的,能够挽救的,则尽量挽救,对无可挽救的婚姻,才判准离婚。夫妻一方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这种行为毫无疑问会对夫妻感情产生严重的伤害,但是,如果这种伤害尚未严重到使夫妻感情完全、彻底破裂的程度,那么,这时的婚姻还存在着可以挽救的可能,法院也不应一概判准离婚,本案就是一个十分鲜明的例子。换个角度来说,即使没有第三者插足,如果夫妻感情因其他原因已达完全破裂之程度,则法院仍可判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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