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温州工作的东北人-崔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2

在温州工作的东北人-崔波律师

崔律师网站: www.wenzhoulvshi.cn

    (联系电话:13738778655,请直接打电话咨询)       

律师简介:  

律师执业证号: 13303200910988384

崔波律师,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温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大律师网首席律师,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首席刑辩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

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功底深厚,善于发现办案过程中的问题,勤于总结辩护和代理的经验,得到业内一致好评。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相关职业,拥有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深受客户的好评和赞誉。代理近百件诉讼和非诉业务,为客户挽回巨额经济损失。遵循客户至上的原则,以专业的法律技能,严谨的执业道德,充分发挥事务所律师团队合作精神,对案件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崔律师热心公益事业,在华律网、中顾网、找法网、中国法院网、等网站担任驻站律师,在线免费咨询,热心解答网友提问。2010年受邀出席了7月23日在北京举行的主题为:推动全社会关心支持我国法律援助事业,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栏目组与司法部法律援助司、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同策划了《法律援助在行动》专题节目暨《法律援助在行动》首播发布会,于社会各界知名人士进行现场交流。

自我评价:开朗、稳重﹑勤奋,特别注重诚信,精力充沛,具有强烈的求知欲﹑挑战精神和创新意识,表达能力强,善于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团队合作精神,尽职尽责,知识广泛,善于思辩、有良好的综合素质。

    业务方向:上诉再审案件、房产纠纷、合同纠纷、金融案件、公司法律事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全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公司治理及合规法律咨询)企业并购及产权交易、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组建、民间资本融资、及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制上市及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IPO)全程法律服务、婚姻继承、交通事故﹑行政诉讼、知识产权、刑事辩护、拆迁维权等。

曾参与和主办的部分案件:

一、民事、经济商事案件:

1、王某诉王一等老房分家析产纠纷案。

2、李某诉武某、龚某,第三人北京太和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案。

3、焦某,曹某诉路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

4赵某诉某公司装修承包合同纠纷案

5、周某等150人湖北省电力公司劳动争议集团诉讼案。

6、大康鞋城苗某等33业主诉北京浪潮物流公司交通运输合同纠纷集体诉讼案。

7、梁某诉严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8、李某等400人诉地方政府强制拆迁案。

9、洪某诉北京XX俱乐部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10、申某诉XX金建租汽车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案。

11、张某诉吴某离婚案。

12、某银行与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仲裁案﹙标的额910余万元﹚。

13、某银行诉某公司等4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标的额7280余万元﹚

14、寇某诉胡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5、李某某诉章某、沈某及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标的额3740余万元﹚。

16、朱某某诉许某某投资纠纷案。
二、刑事、行政案件:

1、聂某某故意伤害案。

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

3、吴某某诈骗案。

4、马某某交通肇事案。

5、田某某盗窃案。

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

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

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

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

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

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

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

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

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

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

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

公交线路: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