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章某、沈某及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标的额3740余万元﹚
民 事 诉 状
原告李XX,男,汉族,
联系电话:1350XX
被告章XX,男,汉族,
联系电话:13777XX
被告沈XX,女,汉族,
联系电话:139581XX
被告浙江XX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永强高新科技产业园区,企业注册号,330303000XX。
法定代表人:韩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章XX和沈XX和归还借款人民币340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从
2、判决被告浙江XX钢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1月29日,浙江XX钢管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浙江XX钢管有限公司为借款人章XX向出借人李XX借款人民币3400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浙江XX钢管有限公司在《股东会决议》及2011年5月20日、2011年7月15日出具的借据上签章确认。
嗣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1年
被告章XX与被告沈XX是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属于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考虑到利息偏高,愿意将被告的利息降至月利率20‰,因此,将被告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特具诉状于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 XX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