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酉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发布时间:2009-03-06

第一章

第一条 公司定名为北京酉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的宗旨是:利用投资与开发项目,积极参与各类投资项目,为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三条 公司是以私人所有制为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每个出资人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五条 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金 50万元人民币。XXX出资 万元,XXXXXXXXX各出资 万元。各出资人缴交出资额后三十天内,由有关部门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依据上述验资报告发给出资单位出资证明书,作为出资证明。

第七条 公司注册地址为: ,邮政编码:

第八条 本章程对公司和出资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为综合实业开发、投资经营性公司。主要业务如下: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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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根据具体业务说明),如:主营:兼营:经营方式:

第三章 出资人及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的出资人为XXXXXXXXXXXX

第十二条 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一) 根据其实际缴交的出资份额参加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 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红利、转让出资;(四) 优先购买其他出资人转让的出资;(五)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出资人负有下列义务(一) 缴纳所认购的出资;(二) 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 不得抽回出资,但允许转让出资;(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转让出资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出资人已缴纳的出资不得抽回。出资人转让出资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董事会同意转让的,其他出资人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需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出资人对新增注册资本额有优先认购权。公司因特殊情况必须减少注册资本时,需向社会各界通知和公告,九十日以后没有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方可允许减资。公司减资需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六条 出资人转让出资、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均须修订公司章程,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予公告。

第五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公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董事由各出资方担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出资最大额的出资人担任。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审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投资计划;(二) 审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三) 批准公司的规章制度;(四) 听取并审议公司总经理的年度工作报告;(五) 审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六) 对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清算和出资人转让出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七) 聘任和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八) 决定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奖惩;(九) 修改公司章程;(十)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公司总经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指定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资额的董事同意后方可作出,但作出属于本章和第二十条第(五)、(六)、(七)、(九)、(十)项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资额的董事同意。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 签署以董事会名义颁发的文件,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副总经理有下列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之一,董事会有权罢免其职务,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一) 从事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业务;(二) 故意侵害公司利益。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

第二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免,总经理任期三年,可连任,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参加董事会议。公司副总经理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免,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不能胜任工作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经离任审计,确认离任理由成立,经董事会决定可随时解聘。

第三十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 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议;(二) 提出公司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投资计划的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三) 提出公司规章制度的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贯彻实施;(四) 提出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报董事会审查、批准后实施;(五) 决定副总经理以下(不含副总经理)干部、职工的聘免;(六) 决定公司管理、经营机构的设置;(七) 决定公司职工(不含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奖励和处分;(八) 经董事会授权,可临时行使属董事会的某些职权;(九) 按规定向董事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接受董事会监督、审议;(十)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和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及广州市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上级财务主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会议年度采用公历制,自111231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报表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填报,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于每年度结束后五十天内按期报送各董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广州市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营业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 弥补亏损;(二) 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低于盈利的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三) 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但不低于盈利的百分之五(含百分之五);(四) 经董事会决议后,公司可提取任意公积金;(五) 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按照出资人实际缴交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七条 法定公积金只得用于下列各项用途:(一) 增加股本;(二) 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和奖励。

第八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机构是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正、副总经理、各部室负责人组成,在总经理主持下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五部一室:总经理办公室、XX部、XX部、XX部、XX部、XX部,其具体职责范围由公司细则制定。公司要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置、变更内部经营管理部室。公司编制XX 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国内其它城市设立各种形式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九章 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30年。公司营业期限需要延长时,由董事会在营业期限届满前六个月作出决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终止:(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并未获董事会批准延长营业期限;(二) 董事会决定终止;(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四) 破产。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终止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立后,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发公告。债权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按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二) 对总经理履行职务情况进行审查;(三) 组织处理公司未了业务;(四) 要求公司的债务人履行义务;(五) 向出资人收取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六) 结清纳税事宜;(七) 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八) 偿还公司债务;(九) 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十) 发现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向法院宣告破产;(十一) 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十二) 安排遣散公司职工。

第四十七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何人未经清算组同意,不得处分公司财产。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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