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民事再审立案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1-04-08

谈民事再审立案有关问题、

一、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与民事再审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再次进行审判的程序。我国实行是二审终审制度,一件诉讼案件经过二级法院审判后,正常的诉讼程序已经结束。纠正错误的裁判需要建立特殊的诉讼程序,以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为审查对象,按照法律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它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要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才审理,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这类程序,各国法律都有规定,只不过称谓不同,有的规定为非常程序,有的规定为再审程序,有的规定为审判监督程序。我国规定为审判监督程序。其共同点都是纠正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的程序。在我国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在理论界,习惯把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作再审程序。严格地讲,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涵义不完全相同,审判监督程序比再审程序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从当事人申诉再审到复查,到再审的全过程。再审程序是进入再审所进行的程序。二者是包含关系,审判监督程序包括再审程序,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一个程序。
    
二、再审案件审查经历的阶段
    
在审判实践中,再审案件要经历登记立卷、申诉复查、再审三个阶段。从信访接待登记立卷审查称为登记立卷阶段,适用的程序是信访接待程序。从立卷后开始复查到再审立案称为复查阶段,因为绝大多数当事人是申诉、申请再审,又称为申诉复查阶段,这个阶段运用的程序叫申诉复查程序。再审立案后,开始再审到结案,称为再审阶段,这个阶段运用的程序叫再审程序。
    
登记立卷阶段。登记前,对信访申诉、申请再审进行简单的审查,是否是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是否本院管辖,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告之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本单位其他庭室处理,不作登记。符合条件的必须登记,登记后则进行立卷前的审查,主要是询问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和有关材料,初步结论为原生效裁判有错误,或者有无错误不明显,但需要进一步审查的,需要立卷审查。立卷审查的填写立卷审查表,报主管信访的庭长批准。将申诉材料,有关证据及登记审查表,并转立案庭申诉合议庭办理。这个阶段的工作具体由各法院的信访接待室办理。
    
申诉复查阶段。进入申诉复查阶段的案件除了上述由信访移送已决定的立卷审查案件外,还有有关权力机关交办的,上级法院交办的,本院院领导批办的(包括院长接待日接待批示需要复查的)。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只登记办理手续,不作详细复查。复查的内容,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复查,本着申诉什么复查什么,既有程序审查,又有实体审查。看符不符合再审条件,该不该立案进入再审程序,该不该改判和改判到什么程度。审查方式是材料审查,有选择的由合议庭听证方式进行审查,比较明显的,凭申诉材料和有关证据可以作结论,一般的需要调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一些少量的调查工作。对申诉无理决定维持原判的通知驳回申诉;申诉有理,需要进行再审的用裁定书裁定再审、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个阶段的任务应由立案庭办理。
    
再审阶段。进入再审的案件,原生效的裁判是第一审的适用一审程序,是二审的适用二审程序,应当开庭审理。法律规定该公开审理的应公开审理。这个阶段的任务由审判监督庭办理。
    
三、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
    
审判实践中,对再审案件的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没有严格分开,容易造成立案庭与审判监督庭在再审案件中的职责分工不明确,有的法院将案件的申诉复查与再审审理合二为一,将申诉复查程序包容在再审审理程序中。要使再审案件真正贯彻立审分开原则,必须明确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的联系与区别,理顺二者的关系。
    
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案件的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既有一定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申诉复查是指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在当事人申诉、有关机关交办或法院自己认为存在错误的情况下,由法院立卷审查,决定驳回申诉或决定再审的一种审判监督程序。这个阶段从决定立卷审查开始到决定驳回或决定再审结论,称之为申诉复查阶段,运用的程序为申诉复查程序。再审审理程序是人民法院在对案件已决定再审情况下,按审判监督程序及原一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原裁判等新的处理结果的一种程序。其联系表现在两者同属于审判监督性质,两种程序互相联系,密不可分。除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外,实际上,任何再审程序都需要经过申诉复查程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申诉复查程序是再审审理程序的前提,再审程序是申诉复查程序的延伸和归宿。两种程序虽有密切联系,但仍存在较大区别。
    
具体表现在:第一,两种程序提起的依据不同。申诉复查程序提起的依据是当事人及其他组织个人的申诉、有关机关交办、上级法院交办、本院决定审查。再审审理程序提起的依据是检察院抗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本院的决定再审,也就是说,除抗诉再审和指令再审外,申诉复查程序的终点又是再审审理程序的起点。
    
第二,两种程序的任务和目的不同。申诉复查的任务是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调解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是否存在错误,最终决定是驳回申诉还是决定再审。再审案件审理的任务则是对案件已决定再审的情况下,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及原一二审程序重新审判,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新裁判。申诉复查程序所要解决的是要不要决定再审的程序问题,再审审理程序所要解决的是重新裁判的实体问题。
    
第三,两种程序的审理组织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决定再审的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即再审审理程序中的审判组织是另行组成的合议庭。而对于申诉复查的案件由何种审判组织进行审理,我国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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