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资产郑州办保证合同纠纷案再审申请
发布时间:2011-04-08

东方资产郑州办保证合同纠纷案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被申请人:焦作鑫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代理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指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

 

案情简介:

2003925,河南北方平原光电有限公司以“正常生产流资”为借款用途,向建行焦作分行借款500万元,并由被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申请人经债权转让,取得该笔债权。因债务人实施政策性破产,债权人未获受偿,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

 

焦作中院于200726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庭审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偿还1998年前多笔贷款合并而成,而非原借款合同中载明的 “正常生产流资”。 原债权人建行存在欺诈行为,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故驳回郑州办诉讼请求。河南省高院于200789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按照财政部财金[2005]50号文《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笔债务属于被列入国家兼并和破产计划核销的债权,双方债权债务终结,故主债务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对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追索权,因此判决驳回郑州办的上诉,维持原判。

 

认真研究本案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经反复论证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出具初步意见认为终审判决没有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民事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而是依据不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判定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终结,违反了我国《立法法》的有关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009116,受本案再审申请人的委托,承办人员参加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立案审查听证会,并陈述我方的代理意见。2009128,最高院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再审裁定,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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