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被申请人:焦作鑫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代理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指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
案情简介:
焦作中院于
认真研究本案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经反复论证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出具初步意见认为终审判决没有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民事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而是依据不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判定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终结,违反了我国《立法法》的有关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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