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变更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改变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能变更,只有在特别情况下才可变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法律、法规规定定的行政拘留、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等行政处罚;其次,必须是“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所谓显失公正,是指行政主体在对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在形式上合法,但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从而在实质上不合法的行政处罚。
不合理的行政处罚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①给予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与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极不相称。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就行政处罚本身而言,并不是法律追求的目的,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新的违法行为的出现,防止、纠正侵犯权利行为,保障人民权利和社会秩序。要达到法律的目的,必须做到违法行为人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与其过错大小相一致,所有的违法者不论地位高低,只要违法情节相同的,一般都应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如果给予过错很大的违法行为人很轻的行政处罚,就不能使其畏惧法律的威慑作用;如果对于过错很小的违法行为人很重的行政处罚,就有可以使其对社会产生报复心理,亦不可能起到防止、纠正违法行为的作用。因此说,行政处罚不相称是无法达到法律所追求的目的,故属于不合理的一种表现形式。
②同责不同罚。我为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据这一原则,对每一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性质、情节上同的,应给予相等同的行政处罚。如果对同样责任者给予不同轻重的行政处罚,就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是不合理的一种表现形式。就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考虑以前和近期对同种情况的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程度的因素,不能反复无常,因人而异。
③在同一案件中,重者轻罚或轻者重罚。在同一案件中,行政主体给予违法责任重者较轻的行政处罚,或给予违法责任轻者较重的行政处罚。这种情况往往仅从单方的行政处罚来看并无明显的畸轻畸重,但这种处理相比较之下有失公正,因此难以使被处罚者心服口服,甚至有可能使被处罚者产生逆反心理,与社会相对抗,起不到纠正违法者的错误,防止以后类似违法行为再发生的作用,亦属不合理的一种形式。
④没有考虑被处罚者的实际承受能力。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考虑到被处罚人的实际承受能力,不能使被处罚人无法生活。如果给予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到其无法承担的程度,就难以使其认识错误,纠正错误,有可能导致其作出新的违法行为,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故也属不合理的一种形式。
3.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判决撤销的一种补充。撤销判决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否定,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但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废并必然联系。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可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但是具体问题没有解决;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法律关系也随之消失。凡属前一种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类判决应在判决理由部分指明被告就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向,在判决部分写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这样既可以纠正原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又可以使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维护保障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稳定合法扣行政法律关系。
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纠正原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并根据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理。以保障司法审判活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但这里需要特别指出两个问题:(1)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只要改变了其中的一部分,即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同一的事实和理由”。所谓“同一的事实和理由” 中的“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限制。
4.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时,判决被告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1)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被诉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被诉行政机关拒绝颁发和不予答复的。(2)申请被诉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被诉讼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3)被诉行政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4)其他不履行法定法定职责的行为。即除以上三种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方面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如民政部门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人申请登记结婚,拒绝给予登记或拖延办理的;复议行政机关拒绝复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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