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销判决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0-09-18

行政撤销判决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诉讼中的判决形式有多种,其中之一是撤销判决。撤销判决是指撤销或部分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法院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并且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全部或部分否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法定条件: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

在审判工作中,适用该条规定,实施撤销判决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适用判决撤销的几种情景

1、主要证据不足明显不足,即认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明显不足或者根本没有;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做出的处罚决定书根本没有引用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所触犯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项、目,而直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出如罚款、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具体的处罚措施,(如我院2006年判决撤销的苏某某诉县某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因苏某某未给其雇佣的汽修厂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被工人举报,该局经过调查查实苏某某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但该局在做出的处罚决定书中,没有引用苏某某的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款,更没有引用处罚所应当适用的具体条、款、项、目,而直接对苏某某处以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引起行政诉讼,最终被法院依法撤销);

3、违反法定程序,即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应当遵守的有关程序性规定(如剥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等);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中的撤销判决后,可以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人民法院在判决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在判决书中给以一定的时间限制。

二、行政行为被撤销后,是否必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关于行政行为被撤销后的责令重作问题,并不是所有的撤销和部分撤销判决均可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并没有解决,而行政机关又可能重新作出具体行为,才有责令重作的意义(如上述苏某某诉某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法院虽然以该局所做的处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根本没有适用法律、法规而判决撤销了该局的处罚决定,但苏某某的违法行的确存在,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故我院在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判决责令该局在30日内依法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丧失了继续作为的可能性,则不应当在判决的同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确属违法,而且应当受到处罚,但行使处罚行为的主体不合格,另外,无处罚权的机关行使了某项处罚权,下级机关行使了上级机关的处罚权等,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责令合格主体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而应撤销原行为,向有处罚权的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由其处罚。

三、提出司法建议,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法院在判决撤销或者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可以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向被告提出司法建议;发现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作者单位: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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