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撤销权的规范行使离不开科学、合理、规范的撤销程序的保障。针对我国目前行政许可撤销程序建设所存在的薄弱问题,笔者认为,行政许可撤销程序除了应当具备一般的行政程序要件外应当重点强化以下几个方面的相关重点程序建设:
1.异议申辩程序
异议申辩程序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在对行政许可作出撤销决定前告知行政许可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拟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告知行政许可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方式提出异议的一种程序。行政许可撤销异议申辩程序的设置大大地增强了行政许可撤销程序的开放性、提升了行政程序的公众参与度,行政许可持有人、利害关系人通过告知程序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这必将有利于行政许可撤销决定民主化与科学化的提高,有利于确保行政许可撤销决定在程序与实体上的公正性。行政许可撤销决定公正性的彰显也必然会促成行政许可撤销相对人与社会公众形成认同该撤销决定的心理基础,自觉服从并执行该撤销决定,有效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
2.听证程序
由于行政许可撤销决定是对行政许可持有人一种授益行政行为的剥夺,因此,行政许可机关应当谨慎行使撤销权。有学者针对行政撤销权的法律控制曾提出“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举行听证。行政行为尤其是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撤销都会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因而必须通过听证的形式吸收其参与、听取其意见,从而保证行政机关最终的处理决定能够建立在全面的利益衡量基础之上”[1][13]基于此,笔者认为,听证程序应当成为行政许可撤销程序中的一个核心程序,这是因为听证程序的设置能够为行政许可持有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提供了一个法定的听取行政许可机关意见以及进行自我陈述意见和申辩质证的制度化平台。这一制度平台在有效确保行政许可机关、行政许可持有人和“利害关系人”同台对话的同时,最终也必然会大大地提高行政许可撤销决定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
3.撤销信息公告程序
监管透明性原则要求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机关应该适时向社会公布自身产生、获得或者控制的有关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信息。充分及时有效的监管信息公开不仅可以确保监管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传递,使得监管机关的监管行为及时得到社会公众的监管,预防与治理腐败,而且还使得社会公众的行为有了稳定的的行为预期,减少了监管成本和社会成本。[2][14]撤销制度作为行政许可机关进行后续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基于这一制度所形成的各种监管信息对行政许可监管机关、行政许可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许可相关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都具有非常重要的规范、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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