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某诉梁某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梁建国,男,
被答辩人:严志国,男,汉族,
被答辩人严志国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07159号判决,提出上诉。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状,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和答辩人、被答辩人及中介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佣金及其他代办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并且被答辩人在一审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也确认佣金及其他代办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二、原审法院程序合法,在一审开庭前对本案进行了调解,是被答辩人不同意调解。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上诉无理,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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