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违法导致治安处罚被推翻一起行政复议撤销案件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0-09-11


 

因宠物犬在邻居家门前小便,母亲被说,2008528,魏某与母亲、妹妹等人到邻居谢某家进行理论。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并撕打,其间,魏某将谢某之子打伤。69,某县公安局以殴打他人为由对魏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同年630,魏某向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其在申请理由中提出:处罚前告知和处罚同时送达其本人,剥夺了其陈述权和申辩权,属于程序违法。魏某以此要求撤销对其的处罚决定。

某市公安局通过审理发现,此案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受害人病历姓名填错(从案件情况看,应当属于医生笔误);第二该案于200868作出处罚审批,第二天对魏某进行处罚前告知的同时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实际上剥夺了魏某的陈述和申辩权。某市公安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目之规定(即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销某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某县公安局经调查取证后,履行了法定告知程序,重新对魏某作出了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评析:《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对殴打他人的案件不再要求必须作法医鉴定,对于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行为人实施了殴打行为的即可认定并予以处罚。此案当中,魏某对殴打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且其他证人均予以了证实。但是对于殴打致伤的病历,由于姓名填写错误且未及时予以补证,此份证据应不予采信。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证明魏某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但不能证明受害人存在伤情。某县公安局给予魏某原先的处罚属于在情节较重中的顶格处罚,在没有伤情证明的情况下,明显不适当。

程序违法和程序瑕疵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在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实践中,这两个概念可能会发生交叉,甚至相同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在此案中可能定性为程序违法,在彼案中可能就会是程序瑕疵。区分这两个概念的关键在于是否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造成影响。该案中,被申请人某县公安局在对当事人魏某审批处罚后,进行处罚前告知的同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实际上剥夺了魏某的法定陈述和申辩权,对其实体权利义务造成影响,属于程序违法。假设,公安机关在处罚时未告知当事人复议权和诉讼权,但当事人自行依法提起了复议或诉讼,虽然公安机关未履行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的义务,存在程序瑕疵,但由于当事人已依法行使了救济权,则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未造成影响,此类案件应定性为程序存在瑕疵。

稿件支持:青岛市公安局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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