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于XXX,男,汉族,1957年XXX生,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泰路14巷7号
电话:13XXXXXX
委托代理人:崔波,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11376680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原北京市大兴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林校北路7号
中心主任:孟庆龙
电话:69242783
被告:北京市大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大兴北京市大兴县黄村镇清源路11号综合办公楼
董事长:马秉奎
电话:69243089
案由:人事争议
诉讼请求:
1、 请求贵院判决确认原告是被告的职工,与被告存在人事劳动关系;
2、 请求贵院判决被告为原告解决工龄问题,办理医疗、养老等手续,给予其作为职工应享有的职工待遇。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75年12月份与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原北京市大兴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建立人事劳动关系,岗位为测量工。1992年初,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原北京市大兴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人找原告谈话,让原告停薪留职,原告同意。一直到2010年4月份,原告才了解到,他的档案关系被调入北京市大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经原告了解,他的档案关系是在1992年7月被调入北京市大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现在原告的档案在北京市大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原告对于其档案关系被调入北京市大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的事,一直都不知情,自停薪留职后,也未接到任何通知。
原告认为,作为企业职工,应享有其作为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包括医疗、养老等,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附:1、工作证
2、岗位合格证书
3、档案材料
原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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