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办在核发拆迁许可证过程中超越职权问题。
发布时间:2010-09-08

拆迁办在核发拆迁许可证过程中超越职权问题。

根据原告被告举证质证情况分析,原告认为,即使拆迁人即第三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提交的资料完全合法有效并符合条件的话,那么被告核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也构成越权行政。

〔一〕在年度拆迁计划没有经过审批前越权许可。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34条规定,在年度拆迁计划没有得到省建设厅和发改委审批下达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无权进行拆迁许可审批。结合本案,泊房拆许字〔20061号拆迁许可证是200684号核发,而河北省建设厅、发改委冀建房〔2006409号批复是2006830审批下达。很显然,被告拆迁办在409号批复下达前就越权核发了〔20061号拆迁许可证。可谓典型的越权行政。

〔二〕超过立项审批范围,扩大拆迁面积。

根据泊头市发展改革局泊发改规划〔200658号批复,本次拆迁总拆迁面积80000平方米,总占地面积236532平方米,拆迁户数1100户。而实际发生的拆迁面积和拆迁户数远远超过审批面积和户数。按照原告提供的商务部网站发布的《泊头市胜利步行街综合开发项目》介绍,该项目总占地面积26.26万平方米,拆迁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按照拆迁人泊头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071031《答复意见》拆迁房屋面积也是12万平方米。根据被告提供的统计表证明本次拆迁涉及户数达到1345户,超过审批1100户的22.27%。而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建筑面积是空白〔只有占地面积236000平方米〕,有意规避扩大面积的违法事实,擅自扩大拆迁面积。其性质属于越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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