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伤人案再审成功,再审法院有说法
发布时间:2009-07-24

2004929,安徽青年吴华林被地铁列车轧断右大腿和左小腿,他起诉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要求赔偿150万元,一审、二审法院以地铁无过错为由,适用合同法第 条判吴华林败诉。吴华林对判决不服,委托我们申请再审,我们经过审查,发现一、二审判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判决确有错误,但本案法律关系最多占30%,而法律关系外因素要占70%,最终接受委托。200612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中民监字第12681号裁定:符合再审法定事由,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2006125,再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双方就“本案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展开激烈的辩论。我们认为,(一)、地铁列车是高速运输工具,属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判适用过错责任断案是错误的;(二)、侵权与违约竞合时,吴华林有权选择侵权之诉,原审法院适用合同法判决是错误的。(三)、地铁公司没有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主观具有重大过错,过失相抵后,不减轻赔偿责任。总之,虽然吴华林在事故中负有责任,但地铁公司的过错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民法通则》及《北京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办法》34条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的,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能够  伤亡人员故意残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例外,故地铁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地铁公司方面抗辩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高速公路的最低时速为60公里,而一线地铁时速才33.25公里,不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所以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由于双方未达成调解意见,同时原审法院没有对吴华林做伤残等级鉴定,属于事实不清,所以再审法院于20061224作出(2006)—中民再终字节16051号民事裁定: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消一、二审民事判决,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经过一年的努力,再审法院终于给了吴华林一个公正的裁决。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200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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