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赵某的委托,指派我代理其与北京欧德创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现就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双方之间存在着有效的装修承包合同。
原告于2004年8月与被告签定了《装修承包合同》(已丢失),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装修工程(主要是室内装修),被告给原告提供装修所需的原材料,并保证其提供的原材料质量满足装修要求。合同签定后原告应被告要求向其提供了一万元的安装质量质保金,被告为其出具了收据。自合同签定至2005年下半年,双方之间发生了几十笔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而双方之间的装修承包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二、被告单方无故多次克扣原告的装修款的行为系重大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质量保证金及克扣的装修款。
自2004年8月2005年下半年,被告无故扣款累计多达三十几次。其中最多的一次是
2005年5月安装的居然十里河客户刘某订单,因被告提供的地板存在色差,安装后造成客户投诉,居然十里河店出面协调,被告与客户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由被告负责更换存在色差的地板并赔偿客户的损失1000元,当时被告让原告代交该1000元赔偿款,并承诺回公司后再给付原告。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更有甚者,被告又以该客户投诉为由,又重复扣款1500元。
被告以上种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和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原告有权中止合同,被告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一万元以及无故克扣的装修款一万元。望法庭在查明事实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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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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