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原审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
法定代表人 :黄某 职务:董事长
答辩人与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和上诉人签定的《产品销售合同》和《合同附件》成立并生效。
二、 上诉人所述“该软件存在瑕疵,不同意购买”,并无事实依据。
答辩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测试报告》足以证明答辩人的软件符合国家规定,并无质量问题。
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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