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苏某诉刘某离婚案
发布时间:2009-07-17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19988月结婚。婚后于2000312生有一子田一夫。并共同购买了两套房产,一处是北京通州梨园镇东总屯蓝调沙龙雅园。另一处是北京市通州区翠屏。

婚姻期间,被告曾长期不在家里居住,基至直至孩子快两岁时才见过第一面,对子女抚养问题不闻不问,都是由原告一人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经常对婚姻关系报怨,并与多名女子关系暧昧,原告一直对被告报有幻想,长期忍受被告的这种行为来维持婚姻关系。

2006年后,原告17岁的外甥女来京协助原告的网络经营,在此期间,被告利用少女涉世未深的纯真天性,与其建立了男女之间的感情关系,并逾发不可收拾。基于此种情况,原告将外甥女送回老家。被告对于原告将外甥女送回家的情况怒不可遏,多次吵架要求原告将其外外甥女接回北京。

2007826晚,被告在其将人接回北京的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对原告大打出手,致使原告右第七根肋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损伤。

 

 

 

 

原告:苏某,女,33岁,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现住北京市通州区翠屏。

联系电话:

被告:刘某 ,男,33岁,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 现住北京市通州区翠屏北里。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并就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2、 判决儿子田一夫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儿子田一夫的抚养费    /月。

3、 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3万元损害赔偿费。

4、 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988月结婚。婚后于2000312生有一子田一夫。并共同购买了两套房产,一处是北京通州梨园镇东总屯蓝调沙龙雅园。另一处是北京市通州区翠屏。

婚姻期间,被告曾长期不在家里居住,基至直至孩子快两岁时才见过第一面,对子女抚养问题不闻不问,都是由原告一人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经常对婚姻关系报怨,并与多名女子关系暧昧,原告一直对被告报有幻想,长期忍受被告的这种行为来维持婚姻关系。

2006年后,原告17岁的外甥女来京协助原告的网络经营,在此期间,被告利用少女涉世未深的纯真天性,与其建立了男女之间的感情关系,并逾发不可收拾。基于此种情况,原告将外甥女送回老家。被告对于原告将外甥女送回家的情况怒不可遏,多次吵架要求原告将其外外甥女接回北京。

2007826晚,被告在其将人接回北京的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对原告大打出手,致使原告右第七根肋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损伤。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田一夫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费三万元整。望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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