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8月结婚。婚后于
婚姻期间,被告曾长期不在家里居住,基至直至孩子快两岁时才见过第一面,对子女抚养问题不闻不问,都是由原告一人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经常对婚姻关系报怨,并与多名女子关系暧昧,原告一直对被告报有幻想,长期忍受被告的这种行为来维持婚姻关系。
2006年后,原告17岁的外甥女来京协助原告的网络经营,在此期间,被告利用少女涉世未深的纯真天性,与其建立了男女之间的感情关系,并逾发不可收拾。基于此种情况,原告将外甥女送回老家。被告对于原告将外甥女送回家的情况怒不可遏,多次吵架要求原告将其外外甥女接回北京。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苏某,女,33岁,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现住北京市通州区翠屏。
联系电话:
被告:刘某 ,男,33岁,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 现住北京市通州区翠屏北里。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并就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2、 判决儿子田一夫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儿子田一夫的抚养费 元/月。
3、 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3万元损害赔偿费。
4、 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8月结婚。婚后于
婚姻期间,被告曾长期不在家里居住,基至直至孩子快两岁时才见过第一面,对子女抚养问题不闻不问,都是由原告一人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经常对婚姻关系报怨,并与多名女子关系暧昧,原告一直对被告报有幻想,长期忍受被告的这种行为来维持婚姻关系。
2006年后,原告17岁的外甥女来京协助原告的网络经营,在此期间,被告利用少女涉世未深的纯真天性,与其建立了男女之间的感情关系,并逾发不可收拾。基于此种情况,原告将外甥女送回老家。被告对于原告将外甥女送回家的情况怒不可遏,多次吵架要求原告将其外外甥女接回北京。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田一夫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费三万元整。望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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