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个地区将试点刑案速裁程序
发布时间:2014-06-23

18个地区将试点刑案速裁程序

法制网北京623讯 记者陈丽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拟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进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进行速裁程序试点,开创了在司法领域进行试验性立法的先河。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今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周强说,为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完善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与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方面反复研究、沟通,就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形成了一致意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周强说,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刑事犯罪呈高发态势。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是当前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期盼的必然要求。建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解决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矛盾;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教育矫治犯罪人。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可以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实践经验。

  据了解,试点案件限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拟简化细化相关诉讼程序。一是进一步简化庭审程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拟对开庭通知时间不作限制,法官当庭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适当缩短办案期限,但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二是增加不公开审理情形。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充分尊重、保护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同时,对于被告人以名誉保护、信息安全等正当理由申请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三是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拟在法院、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保证认罪的自愿性,确保其充分了解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适用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据介绍,选择北京、天津等地进行试点,是因为上述地区案件基数大、类型多,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有利于检验试点效果。试行期限从决定生效之日起试行两年时间。

  周强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会同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实施的,及时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周强介绍,为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会同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发布试点指导意见,规范试点工作,并加强监督指导,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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