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一
发布时间:2013-04-1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82次会议讨论通过)

2012119发布

 

1.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⑵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2.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⑵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⑶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20公顷的;

⑷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3.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

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⑸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4.刑法第119条第一款【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

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⑸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5.刑法第125条第二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以上不满500,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的;

⑵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⑶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⑷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制剂500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⑵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药、制剂50以上不满500,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6.刑法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⑵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⑶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7.刑法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⑴携带枪支1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

⑵携带爆炸装置1套以上的;

⑶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⑷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⑸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⑹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⑺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5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⑵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⑶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

⑷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⑵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⑶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⑷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⑴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⑵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⑷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⑸超载50%以上驾驶的;

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9.刑法第133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处拘役,并处罚金:

⑴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

⑵无驾驶资格而追逐竞驶的;

⑶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

⑷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

⑸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⑹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⑺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

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辆号牌追逐竞驶的;

⑼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追逐竞驶的;

⑽情节恶劣的其他情形。

10.刑法第134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⑹情节特别恶劣的其他情形。

11.刑法第134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⑹情节特别恶劣的其他情形。

12.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