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二
发布时间:2013-04-1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82次会议讨论通过)

2012119发布

17.刑法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⑷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20公顷的;

⑸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⑷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⑸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8.刑法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⑵不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⑶不报、谎报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⑷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①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②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③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④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

⑸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的;

⑵不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⑶不报、谎报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⑷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⑸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9.刑法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⑴造成重伤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轻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⑷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⑴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

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⑸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20.刑法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⑴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⑵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⑶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⑷虽未达到上述三项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或者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或者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⑸后果严重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21.刑法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⑴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⑶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⑷虽未达到上述三项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⑸后果严重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22.刑法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拒不退赃,无悔罪表现的;

⑵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经营、走私、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⑶曾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过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

⑷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3.刑法第164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个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个人行贿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4.刑法第164条第二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个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个人行贿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5.刑法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6.刑法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⑵使其亲友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⑶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⑷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⑵使其亲友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⑶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且同时致使有关单位破产,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⑷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27.刑法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⑵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⑶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万美元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0万美元的;

⑷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⑵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3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3000万美元以上的;

⑶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28.刑法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⑵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⑵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29.刑法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⑵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⑵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30.刑法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