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轻判
发布时间:2009-07-17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崔波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A811

 

电话:01082254573  13691261388

 

申请事项:申请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于200845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08430由贵院批准逮捕,被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至今。由于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晓文涉嫌罪名为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事故发生后,刘晓文主动把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并在第一时间报案自首,同时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而且,其在平常的工作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综上,对犯罪嫌疑人刘晓文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现刘晓文的妻子丛某愿意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作为担保。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王常清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委托的律师,根据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晓文的妻子丛某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向贵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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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13738778655(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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