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消费维权纠纷
发布时间:2009-06-05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男,33岁,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固店乡,现住

被告:北京神州想联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中关村海龙大厦1218室,

法定代表人范娜。

案由:电脑买卖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8615,原告去海龙电子城1218 dell电脑专卖店(北京神州想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想联)买笔记本电脑。原告向被告的工作人员提出电脑的具体配置是:酷睿2双核、独立显卡、160G硬盘、DVD刻录光驱。被告的几个工作人员先为原告介绍了一台三星牌笔记本,价格是5000元。原告提出先看配置再付款,但是他们说必须得先付款才能快一点拿到服务器,原告就向被告支付了5000元现金。该业务员拿来电脑的时候,原告要求先检查服务器的配置,他们却告知原告必须装完系统以后才能看。原告无奈,只好同意该业务员的做法。于是,他们就准备装系统。此时他们又说这台三星牌笔记本电脑运行速度慢,而dell的笔记本电脑运行速度快,原告轻信此一说法,就接受了被告的推荐,但是被告却又要求原告再多支付给他们400元现金,说是这一品牌的电脑要贵的多,多收400元已经是对原告的很大优惠了,原告觉得只多花400元就能买到运行速度更高的电脑还是值得的,于是就又多支付了400元。

安装完系统后,被告的工作人员本该告知原告先检查服务器配置,但是他们并没有这样做,而是取来了一张服务确认单,并要求原告签字。原告觉得只花5400元钱就能购得如被告所说的配置和运行速度都很先进的电脑肯定是没有问题的,况且原告已经把钱给了被告,自己觉得如果不想买了要求退款,被告肯定不同意,毕竟作为消费者的原告与被告相比较是弱者,于是,原告就在上面签了字。

买回电脑后,原告上网查看所买电脑服务器的配置和价格,此时才发现被告卖给原告电脑的配置只是价格相对更为低廉的赛扬单核和集成显卡,因此该款电脑的价格肯定要比原告最初要求的电脑便宜,许多媒体显示该款电脑的价格在3000—3400元之间,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电脑买卖合同对原告来说是显失公平的。更为重要的是,该款电脑的性能远远不如原告一开始提出要购买的那一款。被告对该款电脑性能的不切实际的说明,使得原告误认为该款电脑能够达到自己的要求。

原告认为,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不仅对原告来说显失公平,而且因为被告的夸大宣传,原告对被告推荐给自己的该款电脑性能产生了重大误解,因此原告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与被告订立的该合同,而且该合同的合同价款明显过高,对原告来说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本合同,由于是被告的原因引起原告的重大误解,同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诉讼费用。

 

此致

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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