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荣琰抢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廖荣琰,男,汉族,1991年12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阳春市XXXXXXXX号。2014年3月25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荣琰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7月24日以(2014)阳中法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荣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廖荣琰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5年3月25日以(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廖荣琰为了偿还购买手机等物贷款,产生抢劫之念。2014年2月28日21时许,廖荣琰购买水果刀、一次性薄膜手套、拖鞋等物品准备作案。次日2时许,廖荣琰到广东省阳春市春城垌尾街寻找作案目标,见到被害人杨某(女,殁年41岁)站在街边招嫖,便以嫖娼为由随杨某到垌尾街东一巷3-2号三楼杨某租住的房间。进入房间后,廖荣琰趁杨某不备,用手捂住杨某的口,将杨某推至墙边,持刀切割杨某的颈部。杨某反抗呼救,廖荣琰将杨某摔倒在床尾的纸箱上,继续切割杨某的颈部,直至杨某不能呼救才停止。廖荣琰发现其左手小拇指不慎割伤,在利用烟丝和纸巾止血时,见杨某醒来想逃走,廖荣琰又将杨某摔倒在地。后廖荣琰取走杨某手提袋中的680元现金逃离现场,并将作案时所穿的衬衣、裤子以及作案使用的刀、拖鞋等扔到春城崆峒村委会石角村下盎垌矿湖里。经法医鉴定,杨某系因被他人用锐器多次切割颈部致右颈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廖荣琰供述和指认从矿湖里打捞出的凶器水果刀、被害人杨某租住房门的钥匙和锁、廖荣琰作案时所穿衣服和鞋,从案发现场多处提取的廖荣琰的血迹、沾有廖荣琰血迹的纸巾团和薄膜手套;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超市商品销售明细,医院处方笺;证人龙XX、殷XX、杨XX、吴XX、杨X、廖X甲、廖X乙、唐XX、刘XX、刘XX、罗XX、黄XX等的证言;从矿湖提取的一双拖鞋鞋印与案发现场提取的血鞋印相一致的足迹检验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人体损伤检查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廖荣琰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荣琰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犯罪性质恶劣,具有抢劫致人死亡的严重情节,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72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廖荣琰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占富
审 判 员 洪清沪
代理审判员 章晓瑜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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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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