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某餐饮公司消费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03-18

起诉状

 

原告:高xx,女,汉,出生于1971311

住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甲xx

联系电话:13521156xxx

被告:诚顺阁(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111

法定代表人:王某

联系电话:

 

案由:

消费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及相关费用人民币:33067元整;

2、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人民币:5670元整;

3、          判决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人民币:4050元整;

4、          判别被告支付误工费人民币:19933元整;

5、          判决被告支付二次手术费人民币:8000元整;

6、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8526日中午在被告处就餐,在进餐的过程中,原告去被告的洗手间时摔倒。因被告履行合同不力,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严重的损害。原告就医后,被告避而不见,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害不闻不问。被告这种违反合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作为消费者原告的合法利益,同时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损害了社会的善良风俗。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起诉到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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