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高xx,女,汉,出生于
住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甲楼xx号
联系电话:13521156xxx
被告:诚顺阁(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联系电话:
案由:
消费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及相关费用人民币:33067元整;
2、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人民币:5670元整;
3、 判决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人民币:4050元整;
4、 判别被告支付误工费人民币:19933元整;
5、 判决被告支付二次手术费人民币:8000元整;
6、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年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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