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荣议绑架、强奸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3-23

许荣议绑架、强奸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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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许荣议,男,汉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龙门镇,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2013年8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荣议犯绑架罪、强奸罪一案,于2014年4月16日以(2014)厦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荣议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许荣议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9月10日以(2014)闽刑终字第2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3年7月中旬,被告人许荣议提议并与许靖东(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绑架谋财。2013年7月19日,许荣议、许靖东来到福建省厦门市,二人租住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殿前××××号××室,并购买了绳子等作案工具伺机作案。同月20日下午,许荣议应通过QQ聊天认识的被害人周某甲(女,殁年22岁)请求帮忙搬家,之后许荣议邀请周某甲到其租住处玩。其间,许荣议萌发绑架周某甲勒索财物的念头,并与许靖东商量,许靖东同意后,许荣议趁周某甲不备,先动手夺走周某甲手机,又用手勒住周某甲脖子将周按倒在床上,继而和许靖东用事先购买的绳子绑住周的手脚。为防止周某甲喊叫,许荣议让许靖东买来透明胶带,二人用胶带将周某甲的嘴封住,将周拘禁在出租房内。二人从周某甲随身携带的单肩包内劫取现金100余元和周某甲的工商银行卡,许荣议向周某甲逼问出银行卡密码,许靖东用手机查询银行卡余额后,许荣议持该卡在湖里区殿前夜市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3700元。在拘禁周某甲期间,许荣议、许靖东还先后强行奸淫被害人周某甲,其中许荣议奸淫四次,许靖东奸淫一次。21日上午至22日零时期间,许荣议、许靖东利用为作案而购买的手机卡及周某甲手机卡,先后以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分别向周某甲的父亲、同事等人索要赎金,并要求将赎金汇入二人控制的周某甲的工商银行卡内,周某甲的父亲被迫于7月21日、22日先后四次以自己或他人名义汇款共计6000元。7月22日1时许,许靖东押着周某甲在殿前夜市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走3000元。当日2时许,因害怕罪行败露,许荣议提议杀死周某甲,许靖东表示同意。二人用绳子捆住周某甲的手脚,采用手掐周某甲颈部、将周某甲的头部强行压入水桶淹溺等方式致周某甲昏迷后,许荣议又持水果刀切割周某甲颈部,致周某甲因颈部被锐器切割造成右颈动脉离断导致大失血死亡。为毁灭罪证,二人于当日上午购买了菜刀、旅行箱、香水等工具,由许靖东为主将周某甲尸体肢解,二人将肢解的尸块连同周某甲的衣物、作案用的菜刀等装入两个旅行箱内,清洗作案现场后,于当日中午在殿前夜市附近雇用微型面包车,将两个旅行箱运至福建省安溪县龙门镇溪坂村,后许荣议从龙门镇××村的家中拿了几个化肥袋,二人将旅行箱内的尸块、衣物、菜刀等转移至化肥袋内,用摩托车载运至××村×××沟许某甲茶园北侧及东侧附近山涧丢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许荣议、同案被告人许靖东指认从抛尸现场提取的被害人周某甲的胸罩、连衣裙、打底裤、内裤、上衣和编织袋、旅行箱碎片、包装绳、塑料袋及许荣议作案时所穿的格子上衣,从绑架现场阳台、卫生间提取的水桶、洗衣粉,从许荣议、许靖东作案后的租住处提取的手机碎片、折断的手机卡、香水、避孕套、帽子、透明胶带、现金、周某甲的工商银行卡等物证;勒索短信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电话查询记录、手机通联记录、销售记录复印件、入住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周某乙、林某甲、周某丙、连某某、冯某某、罗某某、谢某甲、任某、陈某甲、甘某某、陈某乙、刘某甲、谢某乙、刘某乙、林某乙、陈某丙、贾某某、彭某某、沈某某、曾某某、杨某、余某某、许某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从绑架现场阳台上、卫生间内、抛尸现场提取的旅行箱上、微型面包车后备箱右后侧脚垫上和许荣议作案时所穿的格子上衣上提取的血迹系周某甲所留及周某甲内裤上提取的精斑系许荣议所留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监控录像和截图;指认、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许靖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许荣议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荣议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伙同他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违背妇女意志,轮流强行奸淫被绑架人,其行为还构成强奸罪,应依法并罚。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许荣议提起绑架犯意,购买作案工具,勒索赎金后又杀害被绑架人并分尸、抛尸,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刑终字第242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许荣议以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蓓

代理审判员  杨志华

代理审判员  赵善芹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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