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不同意顶楼平改坡 状告鹿城住建局被驳回
不满顶楼“平改坡”变成私家地盘,家住市区下吕浦的胡先生,以“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为由,将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鹿城住建局”)告上法院。日前,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胡先生不服该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胡先生的起诉。
据悉,这是我市首例因平改坡工程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告了作出会议纪要的住建局
胡先生家住鹿城区南汇街道孔雀11幢住宅区6楼。
胡先生认为,7楼楼顶使用权归属7楼住户,还有铁将军把门。万一发生火灾,没办法跑到顶楼逃生。7楼住户独享楼顶使用权,这对其他住户不公平。尔后,胡先生打听到鹿城区住建局作出的会审纪要,相当于“平改坡”工程获取了施工许可。
他认为该“批准行为”违法:一是没有2/3以上的业主同意;二是批准前没有经过现场勘察和可行性论证、未向业主公告公示征求意见,致使顶楼住户骗取业主签字及伪造签字的情况未被发现,程序严重违法;三是没有对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及消防要求等认真审查,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为此,胡先生将鹿城区住建局告到了法院。
法院:会议纪要并不等同施工许可
鹿城区住建局答辩称,根据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平改坡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经相关部门会审,由街道制作会审纪要后落实具体实施。
会议纪要由该局制作,但是他们只是从消防的角度对涉案平改坡项目提出了两点要求,不是胡先生诉称的核准涉案平改坡项目批准文件。而街道方面接受法院调查时称,因为办事处刚开始接触平改坡事宜,对相关流程并不熟悉,所以在有关部门会审后请指导机关鹿城区住建局制作了涉案会议纪要。
鹿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会议纪要仅就工程图纸提出两点修改意见,并无同意实施屋面平改坡工程的相应记载。胡先生主张该会议纪要系平改坡项目的批准文件,法院不予以支持。会议纪要对胡先生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胡先生不服该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驳回了胡先生的起诉。
律师:“平改坡”权利归属等应有更明确规定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综合部主任吴合布指出,根据《物权法》规定屋顶属于公摊面积,属于整栋居民共有。
平改坡是“解决老百姓防水隔热”的民生工程,按照要求,顶楼居民必须首先得到整栋楼居民的签字同意,再经相关部门审查公示,最后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实际中,一旦其他楼层的居民不同意“平改坡”工程,则无法依法履行改建程序。
此外,还有设计上的原因:由于不同的建筑物设计、结构也各有不同,有的屋顶本身设计负重就小,增加坡顶就增加了建筑的负重,容易造成事故。如果坡顶设计不合理、施工不科学,也会加大建筑在自然灾害中遭到破坏的可能。
对于行政执法单位来讲,查处违法乱搭乱建行为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区分“平改坡”和楼顶违建的重要标准就是看当事人是否取得了相关的规划和建设许可手续,如果未经批准而擅自建设就应当视为违法建筑,坚决予以拆除。
吴合布建议,应当尽快立法对“平改坡”进行规范,对平改坡的设计申请程序、费用承担、权利归属等作出明确规定,在维护顶楼住户合法权益的同时,使平改坡进入规范的法律轨道。
★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3738778655
★ 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 温州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 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团为你提供以下服务:
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法律咨询:13738778655(崔律师)
欢迎访问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http://www.wzxb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