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特大制造假伟哥案宣判 三被告均被判15年
发布时间:2013-05-09

浙江特大制造假伟哥案宣判 三被告均被判15

中新网台州59 (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朱利明)安徽男子甘海春伙同阮林文二人为了赚钱,与别人合伙购买了各类生产设备,在浙皖两省三地共生产假伟哥1600万粒,案值过亿元。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于59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三男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中甘海春并处罚金150万元;阮林文并处罚金160万元;潘未东并处罚金160万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法庭审理查明,在2010年底至20124月份期间,甘海春和阮林文、潘未东、王伟峰等人,在天台县白鹤镇租用了一厂房,生产假伟哥1000余万粒,销售金额达249.7万元。20125月至7月,阮林文伙同潘未东等人,租用了三门县亭旁镇的茶厂,期间雇佣了3人生产假伟哥,然后销售到广州,销售金额达18万余元。

去年724日晚上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时还有23.9万粒假伟哥未销售。20126月,甘海春伙同他人在江西上饶租来厂房,准备生产假伟哥,因部分生产设备未到位而没有正式生产,就被公安机关查获。

121第一次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甘海春、潘未东、阮林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三被告辩护人则就案件的定性问题展开了辩论,认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而不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最后陈述阶段,甘海春表示非常后悔,认为自己应当而且愿意接受法律制裁。阮林文表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请法庭酌情处罚。潘未东则表示认罪也悔罪。但潘及辩护人认为甘海春与买家之间的银行帐户与潘未东没有必然的关联,在天台县生产期间的销售金额应该只认定人民币14万余元。

天台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证据,均由侦查机关经法定程序取得,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法庭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潘未东与甘海春、阮林文等人系共同犯罪,现有证据已证实汇入甘海春、潘未东银行帐户里的款项共计人民币249.7万元系他们生产销售假伟哥所得,故被告人潘未东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其辩解不予采纳。三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故本案对三被告人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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