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又根据《关于阳铭网吧股权转让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的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即60000元人民币。所以,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受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作为原告焦阳,曹克的委托代理律师,参与了本案庭前的调查及庭审活动。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关于本诉部分
1.关于
①从其他费用的表述看,其他费用是押金,而不是股权转让款。
②从股权转让款的来源依据看,股权转让款是基于网吧转让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与押金的概念有本质的区别。
③从押金的概念看,押金是可以退的。在被告方不经营时,可凭有关证据﹙我方以提交给被告﹚主张返还或折抵所欠债权人﹙物业公司﹚的债权。
2.关于股权转让签订的时间问题。
3.被告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自
二、 关于反诉部分
1.反诉人主张被反诉人违约,反诉人应负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举证规则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并结合反诉人提供的证据看,没有证据证明被反诉人存在违约的事实,所以,反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被反诉人未违约,且积极的履行了相关约定。
①根据被反诉人向法庭提供的书证及证人证言证明了被反诉人交付了资产清单,阳铭网吧自交接以来正常营业。对于公司文件,财务清单,各种报表等,被反诉人也都交付了,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且变更了营业执照,有工商局调取得证据为证,阳铭网吧自交接以来正常营业,也可以证明。
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交接时就给付了反诉人,后因办理变更等问题,由反诉人交给被反诉人﹙被反诉人可随时交付﹚。对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变更问题,是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第三项的约定执行的,并未约定具体的变更时间,且我方正在积极办理中。
③对于银行账户,备案印鉴,在交接时就给付了反诉人,且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反诉人可以随时变更,也不影响反诉人的正常营业。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应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评议时参考。
代理人: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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