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袭警案
发布时间:2008-12-31
 

一、抵沪前签订委托辩护合同

我们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熊烈锁、孔建。2008712日晚,我们和杨佳之父先生见了面。首先,我们听取了先生对儿子袭警一事的看法和分析,先生说,杨佳从小是个听话懂事的好孩子,现在之所以发生这样意想不到的袭警案,与当前的执法环境有一定关系,他表示,如果杨佳判死刑了,以杨佳的死能唤起社会的反思,促进行政执法制度的完善,那儿子的死也就值当了;其次,我们向杨先生介绍了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情况,提出鉴于杨先生家庭经济不宽裕,可免费担任杨佳辩护人;接着,我们给先生介绍了大致的辩护思路,如:要求公开审理;申请异地侦查和审判;再次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查清杨佳袭警原因、目的和动机等。先生说,我们来之前,他已经上网看了雄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介绍,认为我们雄志所是个上规模、有实力的所,我们担任杨佳辩护人定能称职,另外非常感激我们雄志所提供的无偿法律援助。最后,先生爽快的当场和我们雄志所签署好了委托协议和委托书,委托我们两位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律师,到一审终结时止;授权委托书,暂签署到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好了委托协议和委托书后,熊律师问杨先生:我们去上海会见杨佳,你有什么话需要表示我们转告杨佳吗?先生说:告诉杨佳,父亲给他聘请律师,是在尽一个父亲的职责,叫杨佳要配合好律师的工作;另外,告诉杨佳一定要向公检法三机关如实地陈述案情,有什么说什么。我们表示,一定转告;而且尽快抵沪到检察院阅卷,去看守所会见杨佳,然后制定辩护方案,履行好辩护律师的职责。

 

二、2008715,抵沪的第一天

20087159点多钟我们到达上海站,一下火车我们就打车直奔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二分院)。945左右,我们到达二分院,找传达室的工作人员,要求见杨佳案承办检察官。传达室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正在参加民主选举活动,十几分钟后就结束。等到105分许,从办公楼下来了两位公诉处的检察官,他们把我们带到了二分院人民来访接待室,经我们了解,两位检察官一位姓陈,一位姓许。我们向这两位检察官介绍了我们身份和来意,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杨佳案的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并透露出我们想尽快会见杨佳的打算。两位检察官要求我们出示律师执业证,我们便将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杨父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函一整套手续交予二位检察官,然后问什么时间能安排阅卷。检察官说先复印一下我们律师证再说。复印好律师证后,姓陈的检察官告诉我们,杨佳到现在并没有表示请律师的意思;姓许的检察官对我们说,现在还不能安排律师阅卷和会见,因为他们刚刚接手这个案子,还没来得及细看;最主要的弄不清楚我们的律师证和委托书是真的还是假的,于是,他们提出了三点处理意见:第一,要通过上海市司法局转北京市司法局落实律师执业证的真伪;第二,要通过上海市公安局向北京市公安局核实杨佳父亲签署的委托书的真伪;第三,他们已提审了杨佳,但杨佳没有表示要请律师,因此,他们要去看守所征求杨佳的意见,看杨佳同意不同意我们担任他的辩护人,如同意的话,才行。因此,什么时间能会见、能阅卷,检察官说要我们等待他们答复。当时我们立即提出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及会见杨佳是我们依法享有的权利,但二位检察官并未采纳我们的正确意见。我们又问,什么时间能给我们答复,两位检察官说会尽快的,要我们等着就行。离开检察院,我们才感觉到担任杨佳辩护人的复杂性和困难性。稍后1110分许,熊烈锁律师又与陈检察官通电话,告知陈检察官关于委托书上的签字是否为杨佳之父所为,上海市公安局曾对杨佳父亲做过笔录,可通过核对案卷笔录,确定律师提交的委托书是否是杨佳父亲所签,但陈检察官未置可否,只是说,叫我们等消息。

下午235分许,我们试与陈、许二位检察官联系,想再次主张我们律师的权利,据理力争。但据一张姓实习生讲“他们两个人出去了,不知道干什么去了。什么时候回来也不知道”。我们两位律师一协商,决定直接去看守所,凭借齐全的会见手续直接会见杨佳。我们起初也不知道杨佳关在哪个看守所,以为应该关押在上海第二看守所,就打车去了第二看守所。到了上海第二看守所一问,才知道杨佳没有关押在上海第二看守所,而是关押在上海市看守所,位于上海北蔡镇沪南公路1760号。我们给上海新闻晨报的赵记者打电话,询问去北蔡镇沪南公路怎么走?赵记者让我们在第二看守所门口等一会儿,他们打车马上就到,到了以后他们带我们去。在赵记者及其助理的陪同下,下午四时许,我们便来到了上海市看守所。看守所警官审查完我们的会见手续后认为可以会见杨佳,但由于看守所吃饭时间快到了,为保障我们有充分时间会见杨佳,让我们明天一早再来看守所。我们听看守所警官这么一说,觉得会见上杨佳的希望很大,心里踏实了不少,便决定返回住宿的宾馆,第二天上午再来看守所。

 

三、2008716,抵沪的第二天

     我们住的宾馆,就在上海二分院北边300附近。第一天晚上,我们商量后还是打算第二天先去上海二分院,再找两位检察官沟通一下,顺便问一下,检察院什么时间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716上午八点半,我们来到上海二分院,二分院值班保安讲,未看到陈、许二位检察官到院里上班。我们接着便与公诉处联系,但公诉处没人接电话。大约910分左右,检察院一位女同志打电话告知我们:下午3点到上海二分院传达室门口等着,检察官要与我们见面。熊律师问这位女同志贵姓,她说我们没必要知道她的姓名,下午三点来检察院就行。一方面,头一天下午,我们已和看守所约好了第二天上午去会见;另一方面,当时才上午九点多,离下午三点还早。于是,我们决定赶紧打车去看守所。这样上午945分左右,我们又来到上海市看守所,向警官提交了所有的会见手续,看守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警号为005564的警官改变了第一天的说法,告诉我们:会见杨佳须得到二分院的许可。我们感到很吃惊,便据理力争,说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新的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凭借必要的手续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需检察院的批准或许可,这位警官承认我们的说法合理合法,但就是不能安排会见。警官还提醒我们说:检察官不是已经同意下午三点和你们见面谈会见的事吗?你们还是下午见到检察官,听听他们的意见以后再说。我们听这位警官一说,就知道检察院提前已经和看守所打好招呼了,上午就是不能让北京来的律师会见。因为下午三点和检察官见面一事,我们只字未透露给看守所警官,不是检察官告诉他的,他是怎么知道的?我们也知道,在司法实践中,能不能会见,看守所一般是听案件承办机构的意见的,对承办律师的意见不少情况下是不予考虑的,尽管这不合法。尽管这样,我们还是和那位警官交涉了将近半小时,但就是没什么效果。我们感觉到很无奈,悻悻离开看守所,又折回到宾馆。不过我们对下午三点和检察官见面一事,当时还抱有很大希望,认为检察官应该找不出什么正当理由否定我们担任杨佳辩护人的资格。

下午三点我们如约来到二分院的大门口,许姓检察官把我们领到他们的会谈室,接待我们的共有三位检察院工作人员,即公诉处的领导之一资深董检察官(50岁左右)以及许检察官和一名年轻的女书记员。董检察官对我们很热情,一见面就说:熊律师,你现在在网络上名气不小啊,为了公平起见,咱们相互认识一下,说着,董检拿出工作证让我们看。看完了检官证,董检谈了一下检察院的处理意见,董检说:想办杨佳这个案子的律师不少,你们是否是杨佳父亲委托的,我们不清楚;你们来前,检察官没接触杨佳,不知杨佳对父亲委托的律师是否需要。检察官重新找杨佳后,杨佳表示,除了母亲聘请的律师外,其他人聘请的律师一律不要。另外,谢有明律师和杨佳处得挺好,杨佳的内衣裤就是谢律师给买的,杨佳对谢律师挺信任的。因此,你们就不用办这个案子了。就在说话的同时,董检拿出了检察院给杨佳做的一份笔录的最后一页,让我们看,并说,你们对这份笔录可以拍照,可以公开。我们看了一下笔录,上面有这样的记载:检官问:律师呢?杨佳答:我只同意母亲给我聘请的律师,其他人聘请的律师,我都不认可,包括我父亲。笔录的最后,有杨佳的签字,签署的日期显示为2008715。看完了笔录,孔律师用手机将那份笔录拍了下来。听完了检察官的意见后,我们当即提出,律师会见杨佳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检察院提审杨佳并不能剥夺律师会见杨佳、并当面征求杨佳是否委托我们作辩护人的权利。杨父的委托书如果是假的,我们律师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我们有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你们就应该相信我们律师在委托书上不会做假。你们执意要查清委托书的真伪,既无法律依据,又浪费人力、物力,还不符合日常的惯例。另外,关于杨佳委托律师的问题,检察院是08715做的笔录,并不代表今天或以后杨佳的意见,因为当事人委托律师的意向会随时发生变化的,当事人有重新选择律师的权利。另外,杨佳在什么情况下做的的这份笔录;这份笔录是不是杨佳真实意思的表示,我们律师不清楚。我们律师必须去看守所亲自征求杨佳的意见,当面取得杨佳的确认才行。熊律师多次强调,如果律师见到了杨佳,杨佳当着面说不同意我们担任他的辩护人,我们二话不说,立即撤回北京。但是,董检对我们提出的异议,均不能认可。熊律师说,你们检察院就这样定了吗?我们希望这不是你们最后的决定!上海二分院不严格按法律办事,我们将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的,这将影响上海国际大都市和上海二分院的形象的!董检答道:这决不是检察院的决定,而是杨佳的决定,我们就得尊重杨佳的意思。我们检察院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我们敢于让世人评论,我们没有什么可怕的地方。至于找媒体曝光,那是你们以后自己的事,你们没必要现在就告诉我们。另外,找媒体说话一定要实事求是。熊律师说,对媒体我们肯定如实告知,我们告知媒体,我们会见不上杨佳,这总归是客观事实吧?!熊律师可能觉得,找媒体曝光的事可能说得不妥,便向董检道了歉。我们律师一看谈了半小时左右,检察院那边没有任何松口的意思,就觉得检察院那边内部可能已经定调了,再谈下去也没多大意思了,就主动提出要离开检察院。临走前,熊律师还说了一句:我们希望这不是你们最后的决定!许检一直把我们送到检察院大门口,在许检送我们离开的路上,熊律师显得有点激动,多次重复一句话:我们明天还就要去看守所会见杨佳!

下午三点半左右,我们重新回到了宾馆,我们的心情很郁闷、很难受,感觉到在上海文明和法制程度这样发达的国际大都市,法律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是那样的脆弱和不堪一击;我们深深感觉到我们律师有太多太多的无奈!尽管这样,我们还不想轻言放弃,我们始终相信上海司法机关会依法办案的。为此,经过商量,我们决定第二天再去看守所做最后的努力,如果还不行的话,我们准备向二分院和看守所的上级主管机关反映和投诉,看上级单位能不能协调解决。因此当天下午和晚上,我们都在酝酿和草拟投诉书。

 

四、2008717,抵沪的第三天

     717上午八点左右,我们就赶到了离上海看守所最近的北蔡镇,因为我们预感到会见杨佳的希望渺茫,因此决定先在镇上找一家打字社,把我们写的异议书(投诉书)提前打好,估计以后能用上。打好了投诉书后,九点半左右,我们第三次来到上海市看守所,要求会见杨佳,接待我们的仍然是原来的那几位警官。警号为005564的那位警官告诉我们,现在检察院的检察官正在提审杨佳,无法安排律师会见。要么,你们律师自己和检察官协调协调,把时间错开。熊律师说,如果是这个原因暂时不能安排会见,那好办!我们可以等,等二天、三天都行,甚至一周都行,检察院不可能天天提审杨佳吧!等,倒不是问题,关键问题是:会见杨佳究竟要不要检察院的许可?如果需要检察院的许可,那你们就说句痛快话,免得我们白等。熊律师建议警官向领导请示一下,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警官同意和领导请示,叫我们先出去等一个小时后再打来电话问问。等到了上午十一点半左右,孔律师给那位警官打通了电话,得到的答复是会见仍然需要得到二分院的批准。这是我们预料之中的答复。中午吃饭的时候,我们又开始商量对策,熊律师又想出了一招,因为辩护律师有权和犯罪嫌疑人通信,因此,给杨佳写封公开信,把杨母已联系不上的信息,及杨父聘请了两律师已来沪会见受阻的信息告诉杨佳,并征求杨佳意见:究竟同意不同意北京雄志所熊律师和孔律师担任他的辩护人。孔律师去了趟邮局,没有买到明信片,就买了张信封,把信封撕成两半,给杨佳写了封公开信。

下午一点半,我们第四次来到上海看守所,我们对警官说,你们既然不让会见,我们这次就不提会见了,但我们律师有和犯罪嫌疑人通信的权利,我们给杨佳写了封公开信,希望你们现在就把这封信送给杨佳,信的内容都是合法的。还是那位警号为005564号的警官接待了我们,他承认律师有和犯罪嫌疑人通信的权利,但提出要和领导请示一下。过了十来分钟,警官答复我们说:看守所不能给你们送信,要想和杨佳通信,那你们还是找检察院给你们办。熊律师提出,公开信你们看守所先收下来,送不送由你们自己。警官说,那也不行,收下来那就意味着看守所有责任送信。我们虽不敢苟同上述说法,但最终也只能无奈地离开。走回到看守所传达室,我们把提前写好的给看守所领导的一封异议书交给传达室工作人员,他们不同意收,但建议我们通过邮局寄给他们。在回上海市区的路上,我们把书面的意见书以邮寄方式送达到上海市看守所,但至今无任何回音。

下午3点我们来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传达室,要求找公诉处的相关领导,反映二分院不让我们律师会见的问题。传达室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必须和相关领导约好了,领导打来电话同意我们进去才行。因为我们不认识市检察院的相关领导,更谈不上和他们约好,自然就进不了检察院的大门了。但门卫好心地告诉我们,可到附近的检察院人民来访接待室反映问题。我们就来到了检察院人民来访接待室,那里好几个人在排队。等了将近一个小时才轮到我们,接待我们信访的工作人员,看了我们写的材料,当时一个劲地反问:会见难道不需要被告本人同意吗?那言外之意是,杨佳笔录上记载不同意父亲聘请的律师,就是不同意父亲聘请的律师会见,检察院不让会见应该没什么错误。熊律师解释说,没有哪条规定说,律师会见前,需要征求被告人本人意见,而是律师见到被告人后,再征求被告人是否同意担任其辩护人的意见。接待我们信访的那位检官并没有当即表态,只是说7个工作日内给答复,但至今也没有任何消息。接着,大约下午420分左右,我们又来到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处,反映上海看守所不让律师会见的问题。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处一位警号为000133的警官接待我们,该警官对我们的来访比较重视,当即给上海市看守所相关领导打电话,询问是怎么回事。后来这位警官给我们的答复是:看守所之所以不让会见,是因为检察院告诉他们看守所,杨佳已请好别的律师了。我们问,请好了那位律师?警官说,不清楚,检察院没说。既然说杨佳律师都已请好了,因此我们就懒得和公安局信访处的警官再争执什么。另外,因为下班时间快到了,我们就离开了上海公安局信访处。在回去的路上,一位上海报社的记者给我们打来电话,询问我们会见的进展情况,并告诉我们,据官方可靠信息,杨佳17号已被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案件已进入到审判阶段。至此,我们终于清楚了这次来上海会见彻底没戏了,因为杨父给我们的授权委托书只到审查起诉阶段终结,如要代理审判阶段,需回京让杨父重新签署授权委托书。我们当即决定当晚就返回北京,回京后再和杨父商量下一步的对策。

 

五、回京后的后续工作

17日我们乘了当晚八点左右的火车,第二天即718上午七点半点回到了北京。我们在第一天晚上的火车上就和杨佳之父约好,18日下午四点半见面谈一下。下午在杨先生单位如约和杨先生见面后,我们把在上海的经历和杨先生详细地说了一遍,杨先生虽然也感到不解和气愤,但杨先生对我们律师的工作热情和敬业精神表示钦佩,认为我们已经尽力了。杨先生说,这里面估计有人在暗箱操作;他还说,他对杨佳案的结果已不抱什么希望了,他已经在安排杨佳的后事了,并询问我们,他自己身体不好,经不住刺激,能否委托朋友去收尸。我们劝他不要太悲观,在结果没出来之前,还是努力一把。杨先生问我们下一步该怎么办?我们谈了自己的看法:第一,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了,聘任律师的环境可能要宽松一些。在辩护律师人选未明确、未公布之前,你再给我们律师签发一份审判阶段的授权委托书,我们近期再去上海争取一下,而且把委托书到公证处公证一下;第二,如果杨佳母亲聘请的律师或法院指定的律师不合适,我们可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换律师,因为被告人依法有权拒绝辩护,也有权另聘律师辩护。杨先生同意了我们的意见,当即又给我们签发了两份授权委托书。签好委托书后已是晚上六点来钟,杨先生说,这次我们律师去上海太辛苦了,晚上要请我们吃饭以表谢意。我们不想麻烦杨先生,但盛情难却,最终杨先生在单位附近的餐厅请我们吃了晚饭。

719晚上十点半左右,杨先生给熊律师打了好几个电话,但熊律师关机了未接上。第二天(<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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