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赵作海案
发布时间:2010-05-30

以案说法:赵作海案

19982月,河南商丘村民赵振晌被其侄子报案称失踪。一年后,当地发现无名尸,公安机关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刑拘。200212月,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经复核,该死缓判决被核准。20104月,死人赵振晌回到赵楼村,赵作海案得以逆转。今年59日,赵作海被释放。

樊崇义教授说,赵作海案及更早的湖北佘祥林案等都是冤假错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并不是因最近的赵作海案才发布,这两个规定早在两年前开始调研和征求意见。但赵作海案对理解上述规定有参考价值。

赵作海案在证据上有重大缺陷,最严重的是被害人尸体的辨认。无名尸体怎么被认定成是赵振晌,需要证据支持,没有坚持做DNA技术鉴定这是一个失误。如在办案中,严格执行上述两个规定,才能把好证据关、程序关等,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京华时报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王丽娜 于杰)

在赵作海案余热未消之际,包括公检法在内的国家五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相关问题。

针对近年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办理死刑案件的实际办案中存在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非法证据排除尚有不尽规范、不尽严格、不尽统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下称五部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称,从总体内容和框架来看,这两个规定是全新的,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而刑事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也在《法制日报》上表示,上述两个规定对刑事证据收集、审查、定案等各个环节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程序的救济和制裁上完善了法律体系,也完善了我国刑诉法的立法框架。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从粗放走向精细的一项重大举措。

两个规定的一个核心概念就是证据。据了解,我国现行的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规定只有8条。14年来,这8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原则、笼统、操作性极差的弊端,因此也导致了一些刑讯逼供、以口供为本的办案方式的出现,由此导致一些冤错案件的发生。

一名资深刑辩律师告诉记者,中国有类似命案必破的传统,这样一来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隐瞒重大罪案;二是张冠李戴,草草结案。而近期发生的赵作海案,法学界和法律界都倾向于认为这是一个糊涂案,从根本上说就是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来办案。

而这次两个规定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其中《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就特别强调了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要求。正如五部门有关负责人所称,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绝对不容许出任何差错,必须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使办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其中,在制度上的保证就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它就突出了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通常,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应该至少是双人取证)。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而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田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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