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赵作海案
1998年2月,河南商丘村民赵振晌被其侄子报案称失踪。一年后,当地发现无名尸,公安机关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刑拘。2002年12月,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经复核,该死缓判决被核准。2010年4月,“死人”赵振晌回到赵楼村,赵作海案得以逆转。今年5月9日,赵作海被释放。
赵作海案在证据上有重大缺陷,最严重的是被害人尸体的辨认。无名尸体怎么被认定成是赵振晌,需要证据支持,没有坚持做DNA技术鉴定这是一个失误。如在办案中,严格执行上述两个规定,才能把好证据关、程序关等,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京华时报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王丽娜 于杰)
在赵作海案余热未消之际,包括公检法在内的国家五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相关问题。
针对近年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办理死刑案件的实际办案中存在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非法证据排除尚有不尽规范、不尽严格、不尽统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下称“五部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称,“从总体内容和框架来看,这两个规定是全新的,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而刑事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
两个规定的一个核心概念就是“证据”。据了解,我国现行的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规定只有8条。14年来,这8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原则、笼统、操作性极差的弊端,因此也导致了一些刑讯逼供、以口供为本的办案方式的出现,由此导致一些冤错案件的发生。
一名资深刑辩律师告诉记者,中国有类似“命案必破”的传统,这样一来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隐瞒重大罪案;二是张冠李戴,草草结案。而近期发生的赵作海案,法学界和法律界都倾向于认为这是一个糊涂案,从根本上说就是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来办案。
而这次两个规定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其中《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就特别强调了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要求。正如五部门有关负责人所称,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绝对不容许出任何差错,必须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使办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其中,在制度上的保证就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它就突出了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通常,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应该至少是双人取证)。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而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田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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