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用于死刑案定案的证据
发布时间:2010-05-30

不能用于死刑案定案的证据

1 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2 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

3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

4 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

5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

6 不能反映原始物证、书证的外形、特征或者内容的复制品、复制件

证据与法规之进程

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了全面修改,其中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

1998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分别作出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1999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711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2007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2010530,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发布《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新京报)

严格死刑案件证据采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中央政法机关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制定的两个《规定》,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不仅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还进一步严格规范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将培训政法干警及律师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把两个《规定》贯彻好、执行好,对于提高执法办案水平,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据介绍,中央政法机关将以适当方式对政法干警,特别是从事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干警以及律师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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