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单人取证等行为应补正
发布时间:2010-05-30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单人取证等行为应补正

现有司法解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但因其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且未规定相应的操作程序,致使排除规则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法律规范应有的功能。与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比,《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排除非法证据范围、内容、过程做了细化,尤其强调程序规范。

规定主要是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操作规程作出了规范。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规定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

【解读】樊崇义表示,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取得的口供属于非法言词证据,这是要坚决排除的,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属于取证程序上有瑕疵,可通过补正、完善,不一定都排除。

启动调查需要说明原因

规定明确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规定提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虽然控方承担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是,启动这一程序的初步责任应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以避免不负责任地随意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审理程序的情况。

【解读】樊崇义表示,对这一点要分两方面看,一是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是被告人的一种权利,比如一个人在被打后做了供述,在法庭上当然有权利提出来,他提出来之后应该说明为什么证据不合法;另外有些人不负责任地乱讲话也不对。你既然提出来就要负责,但是被告人不应负举证责任。

首次规定警察出庭作证

规定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法庭审理中,对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控辩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查证十分困难。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这也是重要的新的规定,既避免了动辄要求讯问人员到场,也保证了讯问人员必要时就其执行职务情况出庭作证,有助于便捷、有效地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

【解读】樊崇义表示,讯问人员一般是指担负侦查权的警察、检察官等,在我国以前没有警察出庭作证证明证据是否合法,这次明确规定了,在我国是一项创新。

马上就访:规定让司法实践更具操作性

樊崇义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刑事案件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利益,尤其是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慎之又慎,两个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的范围、程序等都做了详细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对办案机关来说,办理刑事案件要更稳、更准、更狠,其中是核心,两个规定让司法实践更具有操作性,许多以前的原则性规定有了实践标准。两个规定明确了实体性规则,也明确了程序性规则。其中最大的意义是体现了程序价值。实体公正要靠程序保障,司法公正要靠程序合法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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