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博导和考博女,不存在“谁害谁”
发布时间:2009-08-18

七旬博导和考博女,不存在“谁害谁”


(陈凤庚)

中央音乐学院一博导自曝招生时,收取一名邹姓女考生10万元。昨日,一位女士称邹姓女生已向教育部纪检部门举报该情况。(8月17日《新京报》)


中央音乐学院梁姓博导潜规则考博女的新闻曝光后,有法学专家认为:教师、教授在招生过程中,利用手中职权收受重金贿赂涉嫌受贿罪。所有评论也似乎一边倒的批评潜规则,谴责梁博导。而考博女则好像成了举报受贿者的女英雄。这不,她又向教育部举报了。

我并不想为梁博导的受贿行为辩护——其实相关部门也未定其受贿罪。这主要是因为“艺术类的辅导费比较高”。我想质疑的是考博女的行为。无论是“恳求梁进行考前辅导”,送上5万元“辅导费”, 还是此后又给梁5万作为疏通关系的打点费,都是考博女主动送上的。至于发生肉体关系的行为,出事了可以说成“性贿赂”,不出事说成“通奸”也未尝不可。两人的性事,只有天知地知俩人知。我是不信其一面之词的。


如果考博女考博如愿以偿,她会举报梁博导吗?她与梁博导,究竟谁是受害者,很难判断。或者说,他们之间不存在谁害谁的问题,如同间谍片中的策反者与被策反者。叛徒与策反者之间,是一根藤上的两只瓜。苍蝇不沾无缝的蛋。行贿与受贿,属一丘之貉。各取所需,各得其所。如果梁博导的受贿罪名成立,那么考博女就犯了行贿罪。


但是,我们很少看到“性贿赂”的女方被问责的判决或案例。这或许就是考博女有恃无恐、一直上告至教育部的原因。无论是从个人道德上,还是法律上,考博女都不能算是一个举报犯罪嫌疑人的女英雄。我并非反对考博女上告举报。只是说,如果法律有足够的威慑力让考博女报考博士的过程中不敢行贿,才是上策。行贿后却像个受害者,若对其网开一面,无原则的给予同情甚至赞赏,那么,她甚至会将“性贿赂”举报为“强奸”也难以预料。尽管70岁的梁博导如果没有她的“配合”不可能施以这种暴力。我这样把考博女想歪了,也是因为女性很少有为自己的慌告强奸而受刑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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