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3:雷某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
[案件概况]
2015年8月 日上午,在鞋都二期某鞋厂厂区内食堂门口,某皮革的业务员即被告余某某驾驶车牌号浙C 70丰田牌越野车给 鞋厂送“样”,将车停在食堂前巷子里。上午11时,被告余某某倒车时,因操作失误,将到食堂找其母亲的被害人 撞到,车左后轮压到被害人头部,受伤严重。当时,被害人的母亲即原告 与司机一块,将被害人送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医院。经医院诊断,被害人已死亡,死亡时间是2015年8月 日时分,死亡原因是重症颅脑外伤,死亡地点是来院途中。
[结果]保险公司及肇事方赔偿90多万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死者父亲),男,汉族,一组。身份证号74917。
原告(死者母亲),女,汉族,委会新村组121号。身份证号36528。
被告陈,女,汉族,1975年1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身份证号3316222。
电话:138
被告余,男,汉族,1988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洞头县。身份证号3316。
电话:111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区支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城锦园2幢102-105室,组织机构代码证67479578-6
负责人:温将正 电话:95519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陈、余赔偿原告丧葬费29244元、死亡赔偿金8102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和伙食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误工费4500元,合计:94.5944万元。
二、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区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8月 日上午,在鞋都二期某鞋厂厂区内食堂门口,某皮革的业务员即被告余某某驾驶车牌号浙C 70丰田牌越野车给 鞋厂送“样”,将车停在食堂前巷子里。上午11时,被告余某某倒车时,因操作失误,将到食堂找其母亲的被害人 撞到,车左后轮压到被害人头部,受伤严重。当时,被害人的母亲即原告 与司机一块,将被害人送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医院。经医院诊断,被害人已死亡,死亡时间是2015年8月 日时分,死亡原因是重症颅脑外伤,死亡地点是来院途中。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鉴于被告余违反法律驾驶行为给原告的儿子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致其死亡。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能依法裁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以示公允。
此致
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赔偿费用清单
死亡赔偿:
1、 丧葬费:上年度年该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个月;
4874元/月×6个月=29244元
2、 死亡赔偿金:上年度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城镇);
40510元×20年=810200元
3、交通费
1000元
5、住宿费和伙食费
1000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独子)
10万元
7、误工费
150元/天×30天=4500元
合计:94.5944万元
附:
国家统计局温州调查队公布《2014年温州城乡居民收支分析》。根据这份分析,2014年温州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510元
2014年温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8492元。
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
(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4、精神损害抚慰金: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第15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