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1:顾某某离婚案
[案件概况]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经亲属介绍认识, 2013年10月10日结婚,2015年2月育有一子,双方现对孩子抚养权没有争议。 自结婚以来,原被告矛盾不断,经常争吵,让原告根本体会不到妻子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婚姻生活,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原被告对离婚事宜有进行协商,被告同意离婚,但就双方共同债务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
离 婚 协 议
男方: 身份证号码:345X
女方: 身份证号码:3369
双方于2012年认识,于2013年10月10日在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2月22日生育一子,名XX。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XX由男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 其学习、生活、结婚等费用由男方承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无。
(2)房屋:无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财产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顾XX,男,汉族,1984年 月 日出生,住浙江温州市鹿城区 室,身份证号33 5X。
被告XX,女,汉族,1989年 月 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室,身份证号3303 9。
电话:1 6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判决婚生子XX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儿子能独立生活为止;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经亲属介绍认识, 2013年10月10日结婚,2015年2月育有一子,双方现对孩子抚养权没有争议。 自结婚以来,原被告矛盾不断,经常争吵,让原告根本体会不到妻子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婚姻生活,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原被告对离婚事宜有进行协商,被告同意离婚,但就双方共同债务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现诉至法院。
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