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铅弹案例:一审从轻免刑责
发布时间:2018-06-11

买卖铅弹案例:一审从轻免刑责

案例1:杨某、林某、顾某三人在淘宝网上非法买卖铅弹,昨被漳州芗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芗城检察院起诉称,杨某为了驱赶承包经营果园中的老鼠、小鸟,先后两次通过林某,并利用顾某的淘宝网账号,购买气枪铅弹。案发时,警方从杨某家中缴获4.5毫米口径气枪铅弹2468发及气枪一支,后杨某亲属又上缴了2516发铅弹。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林某、顾某共同非法买卖气枪铅弹4984发,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但3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均具有悔罪表现,同时他们购买的铅弹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依法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均匀枪支2支以上的;非法买卖气枪铅弹500发以上的,即可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本案中,袁鹏购买气枪铅弹1000发,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2:汪军做户外用品生意,为多赚点钱,他通过网购,从广州购买了气枪铅弹,欲在小商品展销会上出售。结果,摊位刚摆稳,铅弹尚未售出就被公安民警抓获。10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汪军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2013年3月21日至4月底,广西田阳县在田州镇花园大道举行小商品展销会。做户外用品生意的汪军获知该信息后,为多赚点钱,就通过网购,从广州购买了手工制铅弹和机制铅弹,欲在小商品展销会上出售。因为铅弹是公安管制的物品,汪军不敢公开卖,就把铅弹放在距离其摊位10米远的李某某的摊位柜台下面,有人来购买时,才到李某某的摊位拿铅弹。4月1日下午3时许,有一男青年欲向汪军购买铅弹时,被公安民警发现并将汪军抓获,后民警从汪军存放铅弹的摊位下面找到存放铅弹的铁皮箱子。经清点,铁皮箱子内有57小袋手工制4.5mm口径铅弹,每小袋约有130枚,共约7223枚,机制的4.5mm口径铅弹10盒,每盒内有10小盒,每盒约有80枚,共约7496枚,两种铅弹加起来,共计约14719枚。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14719发子弹为4.5mm制式气枪铅弹。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军目无国法,违反国家弹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气枪铅弹14719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被告人汪军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未遂,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