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退休人员是否是被扶养人的认定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3、社会保险的社会福利性,以及社会保险涵盖范围在我国未来的全民性趋势,如果把仅仅参与了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直接理解为该被抚养人“有”生活来源,而据此将其排出在“被抚养人”范围之外,显然是对“生活来源”内涵人为的狭义化理解,这样的理解无法保障对人口老龄化社会中日益增多的老年人正当权益的切实维护。为此,不宜将是否参与了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作为判别被抚养人是否符合“没有生活来源”指标的依据;即使该被抚养人参与了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只要没有其它生活来源,也应视其为“没有生活来源”而将其列入被抚养人范围。
4、对于具备下例条件的人应当确定为被扶养人:⑴虽有一定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即未达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的。⑵收入不确定的。⑶只有土地的农民。⑷偶有经营收入的镇城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