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7-09-12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XX,女,汉族,19XX年6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XXX,身份证号码330321XXXX.

电话:13588888888.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陈XX,男,汉族,196XX年6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XXX,身份证号码330321XXX.

申请事项:

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X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XXX(公安机关名称)2015年3月X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X第一看守所。本人系犯罪嫌疑人之女,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申请人认为,对本案犯罪嫌疑人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一,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此,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行为属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情况,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第二,犯罪嫌疑人系初犯,没有其他犯罪前科,此次行为是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所致。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如实回答讯问人员的问题,交待自己的不良行为,且已深刻意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悔罪态度较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发生社会危险。

第三,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行并非是暴力性犯罪,也没有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且不存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所述的“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等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第四,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制度做了大幅度的改革,其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的挽救涉嫌犯罪的人,降低审判前的关押率,使犯罪嫌疑人不受看守所其它犯罪嫌疑人的不良影响,从而更好地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综上,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申请人恳请贵局能够依法审查并批准本人的取保候审申请,申请人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制度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做到随传随到,不妨碍刑事程序的顺利进行,为此,申请人愿意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其他力所能及的保证。

诚挚恳请审查批准!

 

此致

XXX(公安机关名称)

                                                            申请人:

                                                           年  月  日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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