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不规范安全问题案
【案情】
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A公司销售某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以下简称“调和油”)。2012年2月21日,县工商局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上述调和油未标示橄榄油的添加量,而该产品标签上有“橄榄”二字,并配有橄榄图形,吊牌(食品标签的组成部分)上有文字描述:“添加了来自意大利的100%特级初榨橄榄油,洋溢着淡淡的橄榄果清香。除富含多种维生素、单不饱和脂肪酸等健康物质外,其橄榄原生精华含有多本酚等天然抗氧化成分”等。县工商局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调查,并于5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A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5月15日,县工商局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A公司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经营的调和油属于预包装食品,其标签属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根据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依照《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维持县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A公司不服上诉,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点】
1、食品标签不规范是否属于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因此,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内容和具体要求是食品安全标准之一,是受食品安全法规范和调整的。
2、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在该案中是否可以适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0年3月19日在《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请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意见》中指出,“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公布以前,应执行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不符合这些标准的食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自2005年10月1日实施,本案被告查处原告经营销售未标示橄榄油添加量的调和油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是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此时,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尚未实施,因此,被告适用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启示】
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企业经营特别强调某种配料、成分的食品而未标示添加量或含量的,属于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现行的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对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进行了全文援引,且明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有效的法源之一。
从两江新区近年来的行政复议及涉诉案件分析,部分“职业打假人”正把目光聚焦在食品安全生产领域。新《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实施,两江新区的市场监管面临着更严峻的考验,需要各相关部门提高主动性,切实依法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强有力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