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拟将受贿罪适用范围扩大至领导家人
发布时间:2009-02-26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陈丽平) 为严惩钱权交易等腐败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开始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将非国家工作人员也纳入犯罪主体。根据这一规定,在职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里人”“身边人”,如果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查处的案件情况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需要看,领导干部‘身边人’参与作案,已经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去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张文显曾提出,应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交易行为入罪。

  鉴于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条款,针对上述犯罪行为作出严厉规定:对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修改还同时考虑了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草案在新增的条款中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专家提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草案增加规定的犯罪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建议将新增加的内容作为一条单独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将绑架罪的法定刑起刑点修改为五年有期徒刑、增加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犯罪,这是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另外两方面修改。

  绑架罪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为防止司法实践中对这类犯罪量刑过轻,草案将“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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