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的构罪分析
发布时间:2017-08-10

温州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的构罪分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分则罪名理论,并结合交通肇事罪的法条表述,可知其罪状类型为叙明罪状,罪名性质为责任事故类犯罪。下面,根据刑法三阶层犯罪理论进行定罪剖析。


第一层次符合性判断


符合性又称该当性,是德日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移植后的中文表述,是犯罪客观层面的描述,包括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主要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驾驶人,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等。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是指实行行为,即实施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这样表述的目的,在于并非所有的交通违章行为均是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只有具体导致事故发生的那个违章行为才是此处的实行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结果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体定罪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见下定罪标准表格)。


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重大事故结果之间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常以条件说+客观可归责性为标准。条件说是指行为是引起结果的条件,没有行为就没有结果;客观可归责性是指行为人对行为客体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并且在具体结果中实现了这个风险。即车辆驾驶人的违章行为导致了事故结果的发生,制造了事故受害人不应当承担的风险,二者之间紧密相连。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事关刑事责任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和行政交通违章的处罚。实践中,办案人员通常依据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定的事故责任来确定法律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这也是律师工作的重点,具体另述。


第二层次违法性判断


违法性判断即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是排除第一层次客观违法的事由,虽然符合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现象,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这便是违法阻却性事由。包括法定的排除事由和超法规的排除事由,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法令行为、受害人承诺、自损行为等。


第三层次有责性


当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客观违法成立后,接着就是行为人主观判断,即行为人主观认识状态和精神状态,包括主观故意与过失,刑事责任能力等的判断。交通肇事罪要求驾驶人主观状态为过失,且具有一般刑事责任能力。注意,此处过失为驾驶员对交通事故结果的过失,而对于交通违章行为则是故意,如其主观上对于事故结果持放任或希望发生之状态的,则将成立其他相应故意犯罪,比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小结,以上是利用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对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的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