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车辆作为场所鲍恩毅容留他人吸毒案
发布时间:2017-08-10

以车辆作为场所鲍恩毅容留他人吸毒案

 

——以车辆作为场所容留他人吸毒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鲍恩毅,男,19871210日出生,曾因吸毒被多次行政拘留、强制戒毒。

201623月间,被告人鲍恩毅驾驶小型轿车先后分别载龚某、陆某、谢某三位吸毒人员至嘉善县西塘镇大舜经济开发区三家路,在其轿车内容留吸毒人员他们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各1次。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恩毅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三、典型意义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的场所,不仅包括自有住房、出租房、办公室等,还包括行为人在宾馆、酒店、浴场等公共场所开的房间,甚至在自己车内容留他人吸毒也可以构成。有相当一部分人法制观念淡薄,认为自己吸毒不构成犯罪,进而以为提供场所与他人一起吸毒也不构成犯罪。容留他人在自己车辆内吸食毒品是近年来发现的一种形式,一些吸毒人员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在私人所有的车辆内吸毒,不易被发现。本案即是如此,最终被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刑。通过此案,可以让民众了解容留他人吸毒的社会危害及法律后果,也告诫他们尽量不要去沾惹毒品,更不能为吸毒人员吸毒提供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