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内藏匿毒品:约翰·皮特·马丁走私毒品案
——以体内藏匿毒品的方式走私毒品入境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约翰·皮特·马丁(JOHNPETER MARTIN),坦桑尼亚国籍,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
2013年10月22日晚,约翰·皮特·马丁以体内藏匿毒品的方式,从坦桑尼亚乞力马扎罗市经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乘坐航班飞抵杭州萧山机场,通关时海关发现其体内有异物。机场海关缉私部门将其带至医院,于10月23日零时10分至次日12时25分间,从其体内排出物中提取到75颗以塑料纸包装的“胶囊”状物体。经鉴定,上述75颗“胶囊”状物体中的粉末净重1045.94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59.5%。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约翰·皮特·马丁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数量大,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具体情节,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外国人采用体内藏匿毒品的方式走私毒品入境案件。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都应适用中国刑法。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本案被告人携带毒品入境我国时被我国海关查获,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我国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并依照中国法律进行审判。任何外国人实施毒品犯罪,我国司法机关都将依法予以惩处,罪行极其严重的,也会被依法判处死刑。此外,体内藏毒人员还应当认识到,由于胃肠的蠕动和胃酸的腐蚀,一旦外部包装发生破损,毒物被胃肠粘膜吸收后进入血液循环将直接导致中毒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