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禁毒:因吸食毒品而引发恶性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7-08-10

温州禁毒:因吸食毒品而引发恶性刑事案件

 

汪明峰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汪明峰,男,汉族,19851112日。曾因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刑。

2009年被告人汪明峰因吸毒被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20153月前后,汪明峰因认为与其相识的章某某、黄某等人品差,而产生将其杀害之念。同年9月初,汪明峰吸毒后决定杀死黄某。94日上午,汪明峰携带尖刀至杭州市上城区某酒店内外寻找黄某,在酒店大厅向来洽谈酒店转让事宜的陈某打探黄某下落未被理睬。下午4时许,汪明峰仍未找到黄某,决定杀死章某某,遂至该酒店506房持尖刀朝躺在床上的章某某颈、胸、腹等部连续猛刺数十刀,致章某某当场死亡。其间章的女友上前劝阻,亦被汪明峰刺伤手腕等处致轻微伤。尔后,汪明峰下楼,看见躺在一楼大厅沙发上的陈某,又持尖刀朝陈某颈、胸、腹等部位连续猛刺数十刀,致陈某当场死亡。当晚汪明峰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汪明峰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明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二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汪明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汪明峰已被执行死刑。

 

何吉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何吉明,男,19907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

201411131930分许,何吉明在吸食毒品后,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鸿宁路与桥园路路口东北侧附近路段,从副驾驶侧进入被害人苏某停在路边的小型面包车内,以手推、木棍戳等方式强行将被害人苏某赶下车,致苏某轻微伤。之后,何吉明通过插在车上的车钥匙将车子启动,不顾苏某阻拦,强行驾车离开。当车辆行驶至鸿宁路与桥园路路口西北侧时,将在路口等红绿灯的被害人何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撞倒,造成该电动自行车严重受损(损失价值1290元)。之后,何吉明继续驾驶车辆沿鸿达路、红十五线往东行驶,直至恒逸集团东南侧附近路段与一石碑发生碰撞后停车,造成该面包车严重受损(损失价值19330元)。何吉明归案后,其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强制戒毒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吉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以危险方法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典型意义

吸食毒品不仅毁灭自己,祸及家庭,而且还会危害社会。传统的天然毒品如鸦片、大麻和海洛因等,多为麻醉品,尽管在滥用后少有发生暴力犯罪的情况,但由于对毒品的强烈渴求,为了获取毒资吸食者去实施杀人、抢劫、盗窃犯罪也有发生。当前流行的人工化学合成毒品如冰毒、麻古、摇头丸、K粉等属于致幻剂、兴奋剂,吸食后会出现幻觉、极度的兴奋等症状,吸食冰毒一次即可成瘾,长期吸食可导致永久性失眠,大脑机能破坏、心脏衰竭、胸痛、焦虑、紧张或激动不安,剂量稍大便会中毒死亡。由此而产生的恶性刑事案件屡有发生,例如因吸毒而发生重大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重伤,因吸毒产生幻觉而行凶杀人、伤人等,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上述二个案例即是如此,被告人汪明峰因长期吸毒,杀死二人,罪行极其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被告人何吉明吸毒后强行抢开他人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上述案例再一次表明,吸食毒品不仅会害己、害家,还会害人,甚至严重危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