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司法文件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
发布时间:2009-02-19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便民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努力解决司法为民中具体问题的17条意见。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接转、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疑、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工作,并应配置必需的服务设施。

  完善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制度是人民法院推进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公告开庭信息,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对于符合旁听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发放旁听证或允许凭身份证直接参加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

  《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建立裁判文书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和执行案件信息。人民法院在执行、再审审查、减刑假释、国家赔偿等案件处理中可以推行公开听证制度,自觉接受当事人、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为了解决“案卷移交难”问题,《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管理,实行审限监督制度,严格案件延期条件,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和执结率。做好一审、二审和再审案卷移交工作,明确移交期限,统一移交方式,落实移交责任。”

  针对涉法信访,《意见》也指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信访事务,认真做好日常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院长、庭长接访制度,定期接待来访群众;进一步强化信访督办制度,落实信访责任,认真治理重信重访,及时向来信来访群众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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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得因提高结案率拒收立案请求

  “人民法院不得因为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请求。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得延期立案。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因此拒收案件或延期立案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在辖区内应予通报批评。”

  人民法庭对边远或纠纷集中地区应定期或不定期巡回办案

  “人民法庭对于边远地区或者纠纷集中地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回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当即调解,当即结案,就地执行。”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对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巡回审判提出了具体意见。

  基层法院可预约立案上门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立案,可以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上门立案等便民服务,方便当事人诉讼。人民法庭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直接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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