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11案看渎职案件的司法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1.监狱司法工作人员帮助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获准暂予监外执行的,以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论处——林志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
案例要旨:监狱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法以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号:(2009)宽刑初字第223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检例第3号
2.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代表国家机关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可成为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崔建国环境监管失职案
案例要旨:实践中,一些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经合法授权从事具体的管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工作,拥有一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权,这些实际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渎职罪主体要求;对其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号
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可成为渎职罪主体——陈根明、林福娟、李德权滥用职权案
案例要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委托负责或经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过程中,违规擅自将不符合镇保条件的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检例第5号
4.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罗建华、罗镜添、朱炳灿、罗锦游滥用职权案
案例要旨: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长期不正确履行职权,大肆勒索辖区部分无照商贩的钱财,造成无照商贩非法占道经营十分严重,暴力抗法事件不断发生,社会影响相当恶劣,应当依法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其应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检例第6号
5.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送有关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胡宝刚、郑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案例要旨: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明知查处的非法传销行为涉及经营数额巨大,依法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为牟取小集体利益,隐瞒不报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以罚代刑,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致使犯罪嫌疑人在行政处罚期间,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检例第7号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杨周武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某俱乐部负责人巨额钱财,为其谋取利益。其明知该俱乐部未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擅自经营,且存在众多消防、治安隐患,但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特大消防事故发生,造成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该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明知该俱乐部发生的打架案件应予刑事处罚,不符合调解结案的规定,仍指示将该案件予以调解结案,构成徇私枉法罪。综上,行为人实施玩忽职守犯罪并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的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与受贿罪并罚;对其实施徇私枉法犯罪并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应从一重罪论处。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检例第8号
7.在实施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并罚——林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骆梅、刘康素销售伪劣产品;朱伟全、曾伟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黎达文等人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
案例要旨: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5号
8.质监局工作人员,在查办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赛跃、韩成武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
案例要旨: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6号
精选案例
1.公安人员为“高考移民”违规办理户口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徐建利、张建军招收学生徇私舞弊案
案例要旨:户籍管理工作是招生工作的一部分,公安人员属于特指国家机关中负责招收学生工作的工作人员,符合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要件。
案号:(2013)内刑抗字第2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3辑》(2015年第3辑)
2.判断枉法仲裁行为是否属“情节严重”应综合考虑枉法仲裁行为的后果、实施方式和手段、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等要素——梁江涛枉法仲裁案
案例要旨:“情节严重”是区分枉法仲裁行为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判断枉法仲裁行为是否属“情节严重”,应以枉法仲裁罪构成要件为基础,参照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综合考虑枉法仲裁行为的后果、枉法仲裁行为实施的方式和手段、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等要素。
案号:(2013)浙台刑二终字第10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1辑》(2015年第1辑)
3.擅自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应认定为滥用职权——张某滥用职权案
案例要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自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自己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其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案号:(2008)军直刑初字第1号
审理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4期
转自: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