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7-06-20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李XX,男,汉族,1977年XX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斯家场XX23号。身份证号42242219XXX15。

答辩人诉温州XX制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现针对此管辖异议提出答辩如下: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瓯海区人民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人的管辖异议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没有约定管辖,适合合同的一般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综上,本案管辖权明确,不存在异议。瓯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程序不合法,理由亦不能成立,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异议申请。

此致

瓯海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7年6月19日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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