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一览表2018年最新
发布时间:2017-06-08

温州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一览表2018年最新

 

表格一 2018年浙江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宁波除外)

伤残等级

(赔偿指数)

残疾赔偿金

(城镇)

残疾赔偿金

(农村)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100%)

944740

457320

50000

二级(90%)

850266

411588

45000

三级(80%)

755792

365856

40000

四级(70%)

661318

320124

35000

五级(60%)

566844

274392

30000

六级(50%)

472370

228660

25000

七级(40%)

377896

182928

20000

八级(30%)

283422

137196

15000

九级(20%)

188948

91464

10000

十级(10%)

94474

45732

5000

死亡赔偿金

944740

457320

50000

1: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不适用本表格中的数据,具体计算方法见表格二。

2:本表格中的数据不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表格二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赔偿项目

计算标准

医疗费

实际发生额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142/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上述两种均无法确定的,适用142/天标准。

护理费

全部护理依赖:142/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雇佣护工的,为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大部分护理依赖:142/×80%

部分护理依赖:142/×50%

交通费

/

有正式票据的,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无上述票据的,根据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合理的交通费。

住院伙食

补助费

30/

受害人员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伙食费也应予以赔偿。

住宿费

150//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人数

营养费

酌定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见表格一

60周岁<受害人<75周岁:47237×[20-(实际年龄-60周岁)];受害人≥75周岁的:47237×5年。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需将前述计算公式中47237元换做22866元。

残疾

辅助器具费

/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丧葬费

25859.5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

生活费

被扶养人≤18周岁:30068×18-实际年龄)÷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需将前述计算公式中30068元换做17359元;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总额城镇的不超过30068元,农村的不超过17359元。

被扶养人≤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30068×20÷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60周岁<被扶养人<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30068×[20-(实际年龄-60周岁)] ÷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75周岁:

30068×5÷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精神损害

抚慰金

见表格一


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

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注:

1

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

  (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

  (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5

 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

  (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

  (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

精神损害抚慰金: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第15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

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

电 话:0577-56891983   传真:0577-88319477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幢4楼
Email:13738778655@139.com   QQ:57857600

 

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