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原创2017)
发布时间:2017-05-24

行政起诉状(原创2017)
  

 原告陈AA,男,汉族,1951年1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AA号,身份证号220204AAA。
   
被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瑞安市商城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15928616474.

法定代表人:王永旺     局长

联系电话:0577-65895600 

第三人瑞安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地址瑞安市瑞祥大道9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814708696409.

法定代表人:吴盛俊     负责人

联系电话: 0577-65812879

诉讼请求:

1判决依法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行政认定(连续工龄重新认定)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判决被告对原告退休前连续工龄重新认定并重新核算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及增补增发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
、判决被告重新认定原告参加工作时间是1969年12月,将其在吉林市福利院工作年限30年2个月重新认定并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连续计算工龄。

4、 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被迫于2012年4月25日补缴的费用16300元。

5、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1969年12月于浙AA应征入伍,在上海警备区6398部队5小队服役。1973年1月退伍。

原告1973年1月退伍投妻分配到吉林市福利单位,1992年办理正式劳动合同录用手续,在吉林市福利院下属企业负责管理工作,任厂长等职务。工作年限是30年2个月。

2003年2月21日由瑞安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出具调档函(编号:瑞人才档【2003】8号),从吉林市民政局人事处将原告人事档案调回瑞安。原告与瑞安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由其代理原告人事档案。每年代理费240元,从2003缴费到退休即2011年。当时瑞安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承诺,可以按事业编制退休。

2003年因经济原因,原告到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上班,并缴纳社保。

2011年11月份,原告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因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给办理退休手续,被迫于2012年4月25日补缴16300元,满足缴费15年才能退休的要求,才办理退休手续。

2012年5月14日,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原告办理退休,并发职工退休证。认定原告参加工作时间是1996年12月3日,基本养老金900.20元。
    办理退休后,原告发现工龄认定错误,从2012年起,一直与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上级部门反映此事,要求退休前连续工龄重新认定并重新核算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及增补增发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6年12月,原告向被告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从新计算连续工龄,也就是要求重新认定原告参加工作时间是1969年12月,将其在吉林市福利院工作年限30年2个月重新认定并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连续计算工龄。

原告人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你院提起行政诉讼,望贵院依法审理。
法律依据有:

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劳社老[2002]161号)第一、二、三条。

2《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浙人才[1996]194号)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十九条。

4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第一条。

5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第二条。

   6转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

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浙人薪【1999】18号)即: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7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企业改制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文号:温市人〔2002177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37-3877-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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